社保缴费标准 最低3105元

来源:华宇幸福时光作者:日期:2016-06-17


又有一批新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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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重庆一批新规实施:社保缴费标准调整,按月平均工资5175元执行;今年以前生育独生子女的父母,每月可领2.5元至5元奖励金。



2016年社保缴费标准 

最低3105元


13日,市人社局发布了2016年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通知。《通知》明确了我市2016年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62091元(5175元/月)执行。



今年,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职工2016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5523元、下限为3105元。


对以个人身份参加该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由本人按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自主选择,即上限为5175元、下限为3105元。


此次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新版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明起执行 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拿证


13日,市卫计委公布了新修订的《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并将从15日起执行。凡夫妻一方户籍在重庆的,在再生育之前需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办法》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在户籍地的村(社区)居委会领取并如实填写《重庆市再生育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交材料。户籍在市内的一般10个工作日能办完,但市外的可能要20个工作日。


《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有效期3年,如果在规定有效期内未生育的,可按照规定重新申请。


■申请证明需要这些材料


1.再婚的需提供是否共同育有子女的证明、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包括户主页、人口增减页、申请人本人人口登记页及小孩登记页或者出生医学证明等。


3.户籍是本市的由户籍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法人单位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户籍是市外的由户籍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4.以子女病残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组织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鉴定结论符合再生育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新规

7月1日实施 符合条件夫妻可获奖励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重庆市户籍;依法登记结婚;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夫妻双方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没有违法生育子女、没有收养子女(依法收养的残疾儿童除外);夫妻女方未满49周岁。“如果是在今年1月1日后才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夫妻,不能办理光荣证。”市卫计委有关负责人说,离婚、丧偶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终止妊娠,且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需要哪些材料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夫妻一方所在法人单位或者双方户籍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要发放证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可享受哪些奖励


(一)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二点五元至五元的奖励金,或者给予总额不低于三百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在招工、录(聘)用、解决住房、扶贫、救济以及子女入托、入学、养老、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三)居民年老后,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发给奖励扶助金等方式,对其生产、生活、就医等给予照顾。


(四)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


(五)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夫妻双方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扶助保障制度,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社会保险、按照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等方式,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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