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企业往往会基于减少成本、降低损失、优化资源等考虑,将企业应当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以现金的方式补贴给员工。并且与员工达成协议,企业不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企业支付现金给员工,让员工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表面上看虽然员工与企业各取所需,双方就社会保险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还有员工亲自签名的协议书。但是员工一旦发生工伤或者一旦看企业“不顺眼”,企业随时都有可能承担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
胡女士于2012年3月至南京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上班,岗位市在大型超市从事理货员工作。双方于2012年3月签订了期限至2013年2月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南京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每月除足额发放工资以外,另额外支付胡女士500元社保补贴,用于其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在2012年8月17日,胡女士在理货工作中不慎滑倒导致膝关节骨折。后经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致残等级为10级。后南京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对鉴定结果不服,向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鉴定结果仍为致残等级10级。
胡女士拿着鉴定报告向南京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多次讨要工伤赔偿金未果后,以用人单位未给其缴纳社保为由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随后,胡女士便向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2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4500元。以及因南京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补偿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赔偿在内的共计6.8万余元。
工伤赔偿属于无过错责任,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取决于受伤职工是不是本单位职工,事故是不是属于工伤,而不论事故过程中各方是否存在过错。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并且用人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作者简介
章丽吉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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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郝伟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