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篇 | 新农保可替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

来源:湘嘉作者:日期:2016-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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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企业进行新三板挂牌或IPO市,中介机构对企业社会保险为职工参与社会保险不完整问题,通常的解释是部分职工系农村户籍,且已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中,不少企业亦以此为由未为其农村户籍的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本文拟在对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参考司法案例,揭示其中存在的劳动用工法律风险。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对比

随着《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颁布,我国逐步在全国范围内针对企业职工建立了强制性的养老保险制度。而在农村,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开始探索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老农保),养老基金主要依靠农民个人缴纳,政府财政没有资金投入,农民受益低微,老农保日益萎缩。广大农民的养老问题随之日益凸显。

为了解决农民养老问题,国务院于2009年9月1日发布《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决定从2009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简单比较,见下表:


性质

参保对象

资金来源

待遇前提

待遇构成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自愿性保险

具有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的农村居民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

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

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拨款)与个人账户养老金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强制性保险

用人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用人单位与职工缴费、政府补贴(限于社保基金出现缺口)

累计缴费至少满15年

统筹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居民有限的选择权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第九十五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因此农村居民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其达到退休年龄,但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可选择将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另外,根据部分省市的农民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相对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后补型的,主要针对的是不能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农村居民。如《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23号)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2013〕92号)第四条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广东省户籍,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的政策或实践并未禁止农村居民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不能再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如《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山西省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换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185号)规定,参保人员同一时期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都有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换衔接手续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同一个人只能享受一种按月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属于养老保险待遇吗?

根据《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农村居民达到下列任一条件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一是农村居民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二是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0 年)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引申出了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是否属于上述法律、司法解释中的养老保险待遇的问题,并直接关涉已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农村居民是否属于劳动法上“劳动者”。

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比,新农保目前尚处于试点阶段,主要靠国家补贴支持,农民个人缴费比例不高,不属于强制性的且以缴费自主运行的、现收现付的经典养老保险制度。国家对其发展方向尚未明朗,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案例

判决理由

杨德胜与神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5)长中民四终字第02390号);

宋伯勋与长沙市天心区大玺门酒楼劳动争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5)长中民四终字第06942号)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系自愿参加,缴费档次可自行选择,保障程度较低。仅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不足以保障劳动者老有所养。《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由此可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不存在替代性,农村居民进城务工,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续。综合上述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包括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李华玉与兴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5)赣中行终字第16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此处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与“退休金”并列,应当理解为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并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第二十一条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由此可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范围,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基本养老保险”。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功能来看,其保障能力较弱,基本不具备养老的功能。

李金莲、芦小香、芦庆生、芦庆华、芦小华、芦细华与郴州市汇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4)郴民一终字第659号);

刘汉池与湖南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6)湘07民终645号)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虽然适用的主体不同,但二者均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组成部分。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用工争议,也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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