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关于大病保险的补充通知

来源:兰州城市学院培黎石油工程学院作者:日期:2016-10-02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关于大病保险的补充通知

根据《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兰州市医疗保险局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偿标准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依据《实施方案》大病保险的补偿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元(包括住院和特殊疾病长期门诊费用)。

  (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全市参保居民住院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合规自负部分达到起付线5000元的纳入大病保险,以个人自负超过5000元的部分为补偿基数,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5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55%;2-5万元(含5万元报销60%;5万元以上报销65%。对在市级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按照市、县级在规定报销比例基础上分别提高5%和10%比例进行补偿。
        对于2015年1月1日(含)后出院的患者,在基本医保报销后,可将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纳入大病保险资金补偿范围,封顶2万元。

二、补偿流程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行的住院结算流程不变。
  (二)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流程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在城镇居民医保现有的定点医疗机构、兰州市医保经办机构设立便民服务窗口,2015年起参保居民住院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在便民窗口予以再次报销。


   三、大病保险补偿所需资料


普通住院:本市内住院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住院病历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凭证原件、住院费用清单。异地住院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住院病历复印件、医保报销凭证原件(加盖红章)、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用结算票据复印件。

       意外伤害住院:本市内住院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住院病历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凭证原件、住院费用清单、必要的意外事故证明。异地住院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住院病历复印件、医保报销凭证原件(加盖红章)、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用结算票据复印件、必要的意外事故证明。
•工作地点及联系电话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具体政策及经办事宜由省医改办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进行解释。
    1、省医改办地点:兰州市白银路220号省卫生计生委十一楼
        联系电话:0931-4818608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地点:
        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59号民安大厦三楼大病服务窗口
        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270号人保财险健康保险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18693258787

五、毕业生医疗保险时间由毕业当年8月份延长到当年12月份。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期编辑:石油学院团总支学生会新媒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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