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地安置、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和因工作需要驻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可申请办理异地安置手续。
二、申请办理异地安置可在居住地选择两家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约定医院就医,其中一家为一级医院,另一家为二级或者三级医院。异地安置人员因住所变更等原因可变更选择的约定医院,一般情况一 年办理变更一次。异地安置发生的住院前急诊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结算;异地安置后住院期间发生的外购、外诊费用,需由就诊医院医务处(科)明确原因并提供证明(需医务处或医务科盖章后 有效)。
三、异地安置人员住院后需在三天内向医保中心报告(0566-2042341),没有报告备案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中心将不予报销。
四、出院需带药继续治疗的,带药量,一般疾病不超过7日量,需要长期服药的慢性病不超过30日量,超出部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五、异地安置人员住院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其中属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出院后一个月内(逾期不予办理),凭住院发票、出院小结、费用清单(都需就诊医院盖章后有效)及异地安置申请表、医保证卡由参保人员或其代理人到医保中心服务大厅审核结算。由代理人代办的,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医保中心将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审核结算工作。
六、异地安置住院期间使用了血液或蛋白制品的需提供血常规或血蛋白测定化验单复印件(就诊医院盖章后有效)和使用血液或蛋白制品的医嘱单复印件(就诊医院盖章后有效),以便于审核结算。不能提供的按自费处理。
七、经审核,对参保人员提供的有关材料有疑义的,暂缓结算费用,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再进行费用结算。
八、异地安置人员注意因病情需要,需转往其它医院治疗的,须有约定医院医务处(科)出具的证明。
九、异地安置人员取得慢性病就诊证,其选定的约定医疗机构作为门诊慢性病的诊治定点机构。
十、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标准按池州市直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池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待遇审批表
附件:池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待遇审批表.xlsx [11.1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