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及相关待遇

来源:新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者:日期:2016-06-16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经2013年行署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阿克苏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调整如下:

、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各金额段给付标准。

县(市)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给付标准

分段金额

 

给付

比例

起付线-10000元(含)

10000元以上-20000元(含)

20000元以上-30000元(含)

30000元以上-40000元(含)

70%

75%

80%

85%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市)一级及乡(镇)卫生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各金额段给付比例均提高5%;在地区级二级、省级三级(含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各金额段给付比例分别降低5%、10%。

二、取消参保居民在就医期间使用进口医用材料(含耗材)个人自费比例的相关规定。参保居民在就医期间使用进口医用材料(含耗材)与国产医用材料,统一纳入“准予支付项目”中予以计算。

三、调整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助金最高给付限额和给付比例。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将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助金由现行的40000元至50000元调整为40000元至80000元(含)。大额医疗补助金的给付比例由现行的60%提高至70%。

四、调整城镇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及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给付标准。

(一)扩大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将现有的五种门诊特殊慢性病扩大为:1、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实施门诊透析(含血液透析、腹膜透析);2、组织器官移植出院后使用的抗排斥免疫调节;3、恶性肿瘤、血液病(白血病、再障性贫血);4、肝硬化(肝腹水);5、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6、Ⅰ、Ⅱ型糖尿病;7、高血压病2级以上(含2级);8、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9、脑卒中(包括脑梗塞、脑出血)恢复期及后遗症、血管性痴呆。以上9种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参照《阿克苏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种鉴定标准》(阿行署办〔2012〕1号)执行。

(二)调整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给付标准。

1、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实施门诊透析(含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组织器官移植出院后使用的抗排斥免疫调节;恶性肿瘤、血液病(白血病、再障性贫血);肝硬化(肝腹水);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等五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一个缴费年度内,医疗保险基金给付限额由现行的3000元提高至10000元;准入费用每年200元/人,超出200元以上部分,医疗保险基金给付比例按照一级医疗机构85%、县(市)级二级医疗机构80%、地区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70%执行。

2、Ⅰ、Ⅱ型糖尿病;高血压病2级以上(含2级);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脑卒中(包括脑梗塞、脑出血)恢复期及后遗症、血管性痴呆等四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一个缴费年度内,医疗保险基金给付限额定为2000元,并实行限额准入管理,准入费用每年200元/人,超出200元以上部分,医疗保险基金给付比例按照一级医疗机构85%、县(市)级二级医疗机构80%、地区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70%执行。

五、提高参保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给付标准。参保妇女怀孕满28周后为其胎儿办理城镇居民参保手续的,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含多胞胎),由现行的300元提高至800元。

六、本通知未涉及的有关事项,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由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和说明。

    八、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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