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案情解析
本案中,刘某使用虚假名字应聘固然错误,但并不影响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理由如下:
第一,刘某能以虚假之名应聘到公司工作, 公司有失察之责。《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14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这说明,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应当查验应聘人员证件。本案中,如果该公司在招用刘某时查看其身份证件,虚假用名的情况就不会出现。第三,发现刘某使用虚假名字后继续留用,公司有认可之意。刘某在2011年3月公司为其申办银行卡发放工资手续时,将虚假名字变更为与身份证一致的真实名字。此时,公司对其之前使用虚假名字已经知晓,但并未追究,而是继续留用, 说明了公司对其行为的认可。而且刘某在公司工作期间,使用假名未对社会带来危害,未给公司造成损失,其行为应获得谅解。
综合上述理由, 公司理应承担刘某整个工作期间的补缴社保费责任。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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