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出台

来源:陇南人社作者:日期:2016-09-30


近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发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部令,公布了《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101日起施行,同时宣布废止2009年颁布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这些行为属于严重违纪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这些行为属于特别严重违纪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对雷同卷这样处理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对隐瞒疾病和病史这样处理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有串通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并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有规矩


对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考生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对考生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考生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有关机关负责人就《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答记者问



请介绍一下出台《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涉及广大考生切身利益,事关考试录用工作全局。2009年以来,《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得到认真贯彻执行,对于严肃考试纪律,打击考试作弊行为,维护考试秩序,促进考试录用工作公平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针对一些新的情况,该规定也需要加以完善。三部门认真总结经验,反复论证,并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原有规定进行了修订,重新颁布了《办法》。《办法》的出台,对于严肃考试纪律,营造考试录用工作的良好氛围,维护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公平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制定《办法》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关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切实维护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在制定《办法》时,主要有以下四点考虑: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问题意识,全面落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要求,注重同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健全相关制度机制,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二是坚持严格管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公务员队伍的新精神新要求,把从严体现到工作的全过程,作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定,进一步严明对报考者和工作人员的守法和纪律要求,切实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的良好秩序。

三是坚持规范有序。总结实践经验,将近年工作中的新经验、新成果以法规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完善了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程序,进一步提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四是坚持以人为本。既严肃惩处违纪违规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维护广大遵规守纪考生的权益,又进一步畅通救济渠道,使受处理考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办法》在哪些方面体现了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办法》主要在四个方面体现了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一是同公务员管理法规衔接。公务员管理法规要求对违反公务员录用纪律的报考者给予相应处理。《办法》在总结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报考者在报名、考试、考察、体检等环节中的违纪违规情形及处理进行了细化,作了明确规定。

二是同立法法衔接。2015315日新颁布的立法法对部门规章的制定规范提出了新要求。为落实立法法要求,《办法》对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和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报考者取消当次报考资格、不予录用,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依据。

三是同刑法修正案相衔接。《办法》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的相关守法和纪律要求,加大了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惩处力度。

四是同治安管理处罚法衔接。《办法》要求报考者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并对有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理。

摘编自微信公众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劳动保障报

责编:张彦雄

审核:徐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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