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赔偿争议后,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由于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误认为一个赔偿项目,导致自身权益未能得到及时有效保护。那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究竟是什么、领取条件、具体标准又有哪些呢?
工伤职工在发生工伤后就工伤赔偿事宜与用人单位协商时,对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工伤赔偿事项相对清楚,基本不会混淆;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甚至少部分法律工作者常常作为一个项目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而导致工伤职工权益受到损失。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两个项目,顾名思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就是解除劳动关系后由基金或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就是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工伤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寻找工作期间的一种补助。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领取条件为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就我省而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级别分别给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至36个月的赔偿;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级别分别给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至36个月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