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可用来支付物业费

来源:山西经济日报作者:日期:2016-09-29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出台最新政策

9月27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再次传来利好消息,10月1日起,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的缴存职工及配偶可以每年(间隔12个月)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

为贯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房地产去库存,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渠道,充分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了《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提取额度为:产权人及配偶在公积金账户余额范围内合计可提取额度为建筑面积×1.6元(太原市住宅平米物业费月收取标准上限)×12个月(计算结果取整到百位);当年未申请的以后不再进行累计。产权人及配偶在2016年12月31日前申请提取,可以在不超过房龄的前提下,按照上述标准合计提取10年(含)以内的物业费,房龄计算到月。

提取资料有:产权人本人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产权人配偶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婚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办理时限,采取即时办理,需要进一步核查资料的,自受理申请之日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需要提醒的是,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只能以一套住房申请支付物业费提取。

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本通知所称拥有合法产权住房是指经法定程序在有权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不动产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住房。物业费提取金额在计算时采用了《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的单价上限,提取金额会根据物业费收费标准的变化进行调整。本通知所称房龄是指自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登记日期之日起到申请提取时的年限。

此外,本通知适用于在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铁路分中心可以结合行业特点,参照本通知执行。

作者:褚艳

责编: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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