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关于完善居民医疗保险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青岛政务网作者:日期:2016-09-23


关于完善居民医疗保险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人社字[2016]51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服务水平和效率,方便城乡居民缴纳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费”),实现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网络化,根据《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居民医保费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代收机构及缴费方式

  (一)代收机构

  1.符合参保范围的成年居民和未入学(含学前教育机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居民类参保人员”)居民医保费的征收工作,由区(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街道保障中心”)和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参保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信息确认及费用代收等工作。

  2.大学生和已入学(含学前教育机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学生类参保人员”)居民医保费的征收工作,由所在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负责参保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信息确认及费用代收等工作。

  (二)缴费方式

  1. 居民类参保人员的具体缴费方式为:个人柜台缴费、社会保障卡代扣缴费、“青岛智慧人社”手机APP自助缴费(以下简称“手机APP自助缴费”)。

  2.学生类参保人员的具体缴费方式为:暂由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代收,统一到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缴费凭单,通过银行缴纳,今后将根据情况适时拓展缴费方式。

  二、居民医疗保险登记管理

  (一)居民类参保人员参保登记

  1.参保人员登记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并填写《青岛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居民类)》(以下简称“《居民类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手续,同时自愿选择通过个人柜台缴费、社会保障卡代扣缴费、手机APP自助缴费等模式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2.《居民类参保登记表》一般应由参保人填写,本人无法填写的,可由供养、监护人或其亲属代填。填写完成后,参保人本人或其供养、监护人应在登记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工作人员应认真复核,查看是否存在遗漏或错误,有问题的应及时补充更正,审核无误后由复核人员签字确认。

  3.对确认符合参保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由工作人员在业务信息系统中进行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录入时应复核检查。信息的录入应与信息登记工作同步进行,录入和复核工作应分岗设置,确保信息录入的准确性。

  4.对选择通过社会保障卡代扣方式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同时签订代扣协议,代扣协议一式两份,参保人一份,办理参保登记部门一份。

  对选择通过手机APP自助缴费的参保人员,通过手机APP软件签订电子缴费协议。

  (二)学生类参保人员参保登记

  1.各类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学生儿童的参保登记工作,由所在学校、学前教育机构负责集中办理。参保人员登记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并填写《青岛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学生类)》(以下简称“《学生类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手续,其中非本市户籍的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同时需提供其父母一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学生类参保登记表》一般应由参保人填写,小学生、幼儿的登记信息应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代填,填写完成后,参保人本人或其父母、监护人应在登记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学校工作人员应认真确认参保人的资格并对《学生类参保登记表》信息进行复核,查看是否存在遗漏或错误,有问题的应及时补充更正,审核无误后由经办人、复核人员签字确认。

  3.对确认符合参保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由学校工作人员将《学生类参保登记表》及相关信息汇总录入业务信息系统,录入时应复核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补充更正,确保参保登记信息准确完整。

  4.各类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将《学生类参保登记表》录入完成后,打印参保人员花名册,将花名册、《学生类参保登记表》、相关证件及有效证明复印件留存并妥善保管、备查。

  (三)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参保人员申请变更参保登记的,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保障中心、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办理登记信息变更手续,填写《青岛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登记信息变更表》(以下简称《信息变更表》)。其中,申请变更缴费档次、缴费模式的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前办理缴费档次和缴费模式变更手续。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保障中心、居(村)民委员会及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应及时在业务信息系统中变更相关信息,同时,将《信息变更表》、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并妥善保管、备查。

  (四)中止缴费登记

  1.参保人员因就业等原因转为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的,可由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在职工医疗保险系统中办理人员增加手续,其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关系自动中止,其中,通过社会保障卡代扣方式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代扣协议自动终止。

  2.因户籍迁移申请变更户籍所属区(市)、街道或参保人员申请中止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应携带相关材料到原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保障中心、居(村)民委员会办理中止缴费手续,填写《信息变更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保障中心、居(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在业务信息系统中办理人员转出,同时,将《信息变更表》、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并妥善保管、备查。

  3.参保人员未提出中止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视为连续缴费,次年集中缴费期将根据原选定的缴费模式进行核定,其中,选择个人柜台缴费的,参保人员次年需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保障中心柜台打印缴费凭单,持凭单到银行柜台缴费;选择通过社会保障卡代扣方式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次年缴费核定后,自动通过社会保障卡进行代扣;选择通过手机APP自助缴费的,参保人员次年可以通过手机APP软件进行确认并缴费。

  三、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业务管理

  (一)居民类参保人员缴费

  1.居民类参保人员可以选择通过个人柜台缴费、社会保障卡代扣、手机APP自助缴费等模式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1)选择通过个人柜台缴费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保障中心通过业务信息系统打印缴费凭单,参保人员携缴费凭单到财税库行联网的任意银行对公柜台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2)选择通过社会保障卡代扣缴费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集中收费期内每月三次(10日、18日、26日,遇节假日顺延)对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进行缴费核定。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人员每月三次(11日、19日、27日,遇节假日顺延)对实扣信息进行回盘,根据用友机制凭证、一体化系统、银行资金到账明细与业务人员进行代扣对账,各对账数据应核对一致。

  (3)选择通过手机APP软件缴纳居民社会保险费的,通过手机APP软件确认进行缴费,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应缴费信息,参保人员根据手机提示绑定银行卡进行缴费。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人员根据用友机制凭证、一体化系统、银行资金到账明细与业务人员进行手机APP缴费对账,各对账数据应核对一致。

  2.参保人员因滞后或中断参保需要办理补缴的,按照《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补缴经办规程》办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保障中心应严格审验其相关资料,确认其符合参保条件首次应参保的时间,计算其滞后或中断参保的年限,报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审核把关,留存归档相关资料。

  因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存款不足导致当年集中缴费期代扣代缴不成功的,以及未及时通过手机APP确认缴费的,集中缴费期过后,将不再通过这两种方式进行扣缴,均需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二)学生类参保人员缴费

  学生类参保人员因滞后或中断参保需要办理补缴的,按照《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补缴经办规程》办理,学校、学前教育机构通过VPN方式登录青岛市居民医疗保险业务系统提交个人补收申请后,向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审核把关,留存归档相关资料。其中:对因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原因造成漏缴需补缴的,学校、学前教育机构还应提供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三)参保缴费凭证打印

  参保人员居民医保费缴纳成功后,对申请打印缴费凭证的,可以到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保障中心、所属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申请,也可通过登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进入“网上办事大厅”,在“个人查询”模块中自助打印参保缴费凭证。

  (四)其他

  新符合参保条件人员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时,除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外,属于新转入本市的学生儿童,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或借读证明;属于刑满释放人员,需提供刑满释放证明;在外地就读的大学毕业生,需提供大学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相关要求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保障中心、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学校、学前教育机构作为我市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等工作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政策规定组织做好居民、学生儿童的参保登记工作,切实做好参保人员的资格确认和审核,严禁将非本市户籍的居民、非本市学籍的在校学生以及非在册、非适龄的儿童纳入我市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对伪造户籍、学籍或者冒用他人资料等手段,为非参保范围人员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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