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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保安的用人单位,要注意了!
案例近日,笔者所在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到某物业管理公司检查时,从该公司负责人处了解到一个情况:一员工在公司做保安1年多了,现辖区民警调查发现其曾被强制隔离戒毒,公司招用其做保安违法,必须立即改正。公司现在要辞退他,但该员工却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提醒第一,做好背景调查,防止招用不合格保安。
我国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 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 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 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因此,用人单位在招用保安时, 必须做好背景调查,并在入职登记表或任职申请表等表格中设置“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 一栏, 着重提醒劳动者如实填写,不得隐瞒受处分的情况,然后妥善保管该记录。如果劳动者隐瞒受处分而不符合做保安的情况, 则单位可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26条的规定, 主张因欺诈而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从而免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风险。当然,公司仍需支付其付出劳动的劳动报酬。案例中劳动者如符合欺诈情形,则该公司可依上述做法处理。
第二,按规定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条例》 第20条规定,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因此,单位招用保安后应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劳动者一旦出现意外伤害而要求单位赔偿时, 单位将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严格执行 《条例》规定,防止被处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招用保安的单位, 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提供保安员的基本情况等材料;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该规定,及时到公安机关备案,这也可以早得到公安机关的支持,早发现用人风险。用人单位如未按照 《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或招用不符合该《条例》 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情节严重,要受到行政处罚。
当然,用人单位还须按照 《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 的规定, 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来源 中国劳动保障报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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