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如何计算企业养老保险退休待遇?
根据《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6]59号),从2006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以上的(含15年),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报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以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为基础,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x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0/C1 +X1/C2+··············+Xn/Cn+1)/N
公式中,X0, X1···········Xn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及退休前1年、2年……n年本人缴费工资额;
C1, C2··········Cn+1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年···········n+1年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N为职工参与计算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缴费年限;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对自治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前(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在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自治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3%。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自治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本人视同缴费年限*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