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被扣划抵债

来源:法律咨询法律顾问作者:日期:2016-09-20




案例


2011年,张某夫妇向李某借款15万元,巩某以担保人身份签字,张某在偿还5万元后,因欠债太多逃至外地,李某遂将巩某诉至法院。

2012年,东海县法院判决巩某对10万元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巩某未自动履行,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3年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对巩某财产进行调查,始终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SEE MORE →


法官释法


2016年4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住建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制定了《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为提高强制执行效率提供了依据和程序支持。

法官释法:巩某已退休,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款项可供执行


2016年8月19日,邮储银行东海县管理部将一份住房公积金转账支付凭证和一份住房公积金专用进账单交付给东海县法院的执行法官,巩某的54753.34元住房公积金被扣划至东海县法院标的款账户。目前,申请执行人李某已从法院领取了这笔钱款。




TEXT

法官介绍,执行新规不断出台,力度加大。法院在调查了被执行人房屋、土地等不动产、银行存款、机动车辆、企业股权等情况后,确定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但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的,法院可以对其住房公积金进行扣划。








(来源:信息整合)  



在线客服 计算器 意见反馈

BMFWDT

社保交通咨询请关注便民服务大厅公众号

点击可复制微信关注公众号,找人工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