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
(2)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3)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
(4)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
(5)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
(6)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
(7)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8)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办法》明确,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列明下列事项:违法主体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相关处理情况。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布。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在人社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并在本行政区域主要报刊、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布。地市级、县级人社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人社部和省级人社行政部门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根据工作需要,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随时公布。
《办法》还指出,人社行政部门应当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公布情况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并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责编:张彦雄
审核:徐正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