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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及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24号)精神,依据我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对我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2015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不包含2015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和原则(一)伤残津贴:
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11元、295元、280元、266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721元的,增加到2721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53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28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218.5元的,增加到2218.5元。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
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890元;
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698元。(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
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1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4元。调整后供养亲属抚恤金不足964元的增加到964元。(三)生活护理费:根据2015年宝鸡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
我市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人员为每人每月2059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人员为每人每月1648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人员为每人每月1236元。三、调整资金支付渠道及执行时间已将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增加5级、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费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本次
全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工作要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直接关系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是发挥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作用,保障其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县(区)人社部门和市、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实施,确保各项待遇落到实处。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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