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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今年7月上旬,如东县某建材公司选派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张亚飞去南京某培训中心学习。外出期间,他中午在宿舍午休时,不幸被室友意外烫伤。事后他向公司提出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的请求遭拒,便以个人名义申报工伤。8月中旬,县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后,公司不服,遂向南通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评析南通市人社局受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列举排除的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有: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本案的情形并不在排除之外。《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劳动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工伤。职工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属于因工外出,而对于“工作原因”,根据劳动法律保护无过错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应适当从宽掌握,与工作有间接联系的休息、旅途等都可视作是工作的延续。而且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也确认了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07]行他字第9号文答复指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7日,经过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解释和宣传,公司主动提出撤回申请,同意按规定支付张亚飞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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