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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问
哪些人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答:象山县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二问
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应该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答: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且已在其中一个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按正常情况参加包括工伤保险等在内的社会保险的,则另一个用人单位可为其申请办理工伤保险单独参保手续。
第三问
什么情况下发生伤害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职工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四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等;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问
什么情况下发生的伤害事故可以视同为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五问
什么情况下发生的伤害事故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六问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如何办理工伤认定申请?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统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七问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答: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八问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可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工伤死亡待遇。
第九问
停工留薪期待遇有哪些规定?
答: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第十问
对工伤职工的医疗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治疗的,应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的,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职工治疗工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浙江省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就医时,用人单位应将该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况书面告知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
工伤职工因伤(病)情严重,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等原因,确需转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应按逐级转院的原则办理转院手续。确需转往宁波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仅限于转往本省省级和上海市市级公立三级医疗机构。
工伤职工办理转外地就医手续,应由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书面提出转外地就医意见,并经参保地经办机构核准。情况紧急的可先行转院,但应当在10日内补办转院核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