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10月起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流程变更

来源:翰尔森五险一金劳动关系专家作者:日期:2016-09-15



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人社厅发【2016】94号),自2016年9月1日起,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经办流程进行调整。


参保人员或所在单位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交基本医疗保险转入申请时必须提供转出地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原件,并启用新制式的《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1调整工作的时间节点

9月30日前(含30日)提交申请时新旧表格均可使用,10月8日起旧制式表格停止使用,一律使用新制式表格。

2

基本医疗保险转入新流程变化

原流程中,参保人员或所在单位至社保中心提交基本医疗保险转入申请时,考虑到转出地经办流程差异,可暂不提供医疗保险《参保(合)凭证》。

新流程要求参保人申请转入前,必须先到转出地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参保人员或所在单位至社保中心提交基本医疗保险转入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新制式《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原件;

2)新制式《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参保人签字,加盖现单位公章);

3)参保人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加盖现单位公章)。


附图一: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

   附图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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