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今年我省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涨了多少,你知道吗?

来源:仿山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作者:日期:2016-09-15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新要求,我省积极谋划完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在东营、淄博、威海等3市试点的基础上,2013年12月,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整合,建立了全省统一、城乡一体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统一的基础上,2014年3月份,省政府办公厅研究出台了《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13号),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全省统一的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采取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与政府适度补助结合的筹资方式。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不含灵活就业人员),如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大学生,可自愿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筹资标准各市按照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等筹资方式,筹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具体筹资标准由各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基本医疗消费需求,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科学测算确定,并随社会经济发展逐步提高。2016年,全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不低于420元,个人缴费平均不低于140元。
待遇水平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住院费用具体支付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具体测算确定,各市基本政策框架一致,保障水平略有差异,全省平均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以上。对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随着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水平的不断提高,住院和门诊报销比例也将逐步提高。
二、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居民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

1、保障范围凡参加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包括农村和城镇居民),全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新生儿按当地规定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可以自出生之日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2、筹资标准居民大病保险参保个人不缴费,全省统一确定居民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大病保险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经办机构按照参保人数和人均筹资标准,核算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总额,将资金总额的80%拨付至经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剩余的20%经考核评估后拨付。据了解,2015年全省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32元,而今年为每人52元,筹资标准的大幅提高意味着大病保险待遇水平将同步提升!
3、待遇水平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全省统一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对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再给予补偿。大病保险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筹资标准和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化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2016年,全省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部分给予6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按照国家和省里精准扶贫工作要求,从今年起,对符合农村贫困人口条件的参保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减半,医疗费用每段补偿比例提高5%,年度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0万元。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按照《关于明确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5〕68号)文件执行。
4、结算方式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和协议统一结算。参保居民在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并即时结算;尚不能实现即时结算的,由参保居民到商业保险机构在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审核报销。参保居民办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需要的凭证材料,按照统筹地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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