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企业HR和管理者,有这样的困惑:有员工长期抱病在家,占据岗位,却不能产生效益,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面对员工生病,HR首先应该做到应有的关怀。但是面对特殊情况,也要考虑到公司的利益,在这种两难的境地,HR要做出合理解雇办法。那如何做呢?我们往下看:
要解雇因私伤病,长期不能上班的员工的条件如下:
1)员工要享有医疗期;
2)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如不能从事原工作,同时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解雇时单位应该注意的事项:
1)这里的医疗期,是法定医疗期而非医学上的医疗期。法定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3)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 如癌症 、精神病 、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医疗期。
企业还需注意6种禁止解除的情形:
如果存在以下6种情形时,不可依据“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项 、第42条、第43条
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 、第41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43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2条、第4条:第2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4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第3条。第3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如何做到员工与企业友好解除劳动合同也是HR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HR要想处理好这种尴尬的事情,必须充分照顾好员工利益和公司利益,让双方利益最大化。
小麦个人认为,虽然HR多数是为公司利益考虑,但是作为员工的一份子,也是可以体会到作为员工的心酸。所以面对这类情况时,小麦希望各位HR可以多多站在员工的角度,至少这个时候不能剥削员工、亏待员工,多为员工的利益考虑。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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