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2004年6月劳动保障部发出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明确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主要包括:
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贪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责编:王振国
监制:王连军
您的文章、美图是我版面上跃动的音符
欢迎来稿:qlxmhw@163.com
联系方式:0970-8672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