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那些事儿——给HR看的人力资源法律实务干货|鑫湖律师精心整理

来源: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作者:日期:2016-09-13

点击上方“公众号”可订阅哦!导读——与员工签订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协议书就无需缴纳社保?与员工签订《不签劳动合同声明》就可以不付二倍工资?劳动合同中可随意约定违约金?书面劳动合同晚点订立没关系?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了吗……HR们,你们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是不是也会有类似的问题和疑惑?快点看过来,鑫湖律师已经给您整理好答案了,look here!【HR别轻信协议的效力】
( 1 ) 别以为与员工签订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协议书就无需缴纳社保;( 2 )别以为与员工签了《不签劳动合同声明》就一定可以不付二倍工资;( 3)别以为协议中约定了员工不得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就可以一了百了;( 4)别以为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员工违约就需支付违约金。
 鑫湖律师注解(1)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以及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上述《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协议书》、《不签劳动合同声明》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除应当依法补足之外,还会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协议条款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况时,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如果因重大误解订立或者显失公平或有欺诈、胁迫等情况,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3)《劳动合同法》规定:仅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合同订立的时间节点】( 1)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合同;( 3)最迟不能迟于一个月订合同;( 4)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合同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5)用工满一年不订书面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鑫湖律师注解上述规定详见《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十四条、八十二条。HR应严格把握上述劳动合同订立时间节点,切勿抱有侥幸心态图“省事”或为了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问题而不签订或迟于一个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莫要弄巧成拙、因小失大。【劳动合同到期注意事项】( 1)如单位不续订,需支付经济补偿;( 2)08.1.1后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如员工要求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一般无选择权(个别地区除外);( 3)合同到期遇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合同需续延;( 4)合同期满但服务期未满,合同顺延,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鑫湖律师注解上述规定详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解雇与经济补偿】简要归纳如下:( 1)不支付经济补偿的解雇: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雇、严重违规解雇、严重失职解雇、利益冲突解雇、劳动者原因致合同无效解雇、刑事责任解雇;( 2)需支付经济补偿解雇:医疗期满解雇、不能胜任工作解雇、情势变更解雇、经济性裁员。 鑫湖律师注解上述规定详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HR应当具备的8个用工风险意识】( 1)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和公示的风险;( 2)聘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风险;( 3)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的风险;( 4)不及时订立劳动合同的风险;( 5)超期试用的风险;( 6)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风险;( 7)拖欠或克扣工资的风险;( 8)解雇证据不足及程序违法的风险。鑫湖律师注解(1)《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和公示,将存在对劳动者不产生效力的法律风险。(2)《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此处所称的担保并不是民法意义上的担保,而是用人单位以此为名义非法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将会受到劳动部门的行政处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不及时订立劳动合同的风险详见详见《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八十二条。(5)《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6)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八十六条及其他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将会受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处罚。(7)《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8)解雇证据不足或程序违法,将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延伸阅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很多用人单位老总和HR都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解除的误区,总是谈虎色变,想尽一切办法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然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真有这么“可怕”吗?一旦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了吗?答案当然是NO!以下情形,用人单位是可以和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本文部分内容引用自“人力资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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