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办我校学生医疗保险相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哈师大研究生作者:日期:2016-09-12


 
各学院:
    为保障大学生就医权益,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进一步落实哈尔滨市《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精神,我校于9月2-4日组织2016级新生、2016级专升本学生及部分在校生集中办理了医疗保险,现各学院有部分学生现场没有办理并且有参保意愿,经学生工作处医疗保险科与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沟通,将再次开展我校学生医疗保险的办理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未参保的2016级全日制本科生、专升本、研究生其他年级在校生。
    二、缴费标准及缴费办法:
   
(一)缴费标准:根据《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及就医须知(2016年)》,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70元,其中财政补助420元,个人缴费为每人每年50元首次办理还需缴纳社会保障卡卡费每人20元;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一次性缴纳在校剩余年限全部保费。
    (二)低保对象和重症残疾学生:   
    1、待遇:经审核合格后的低保对象和重症残疾学生,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享受政府财政和学校全额补助,只需缴纳20元社会保障卡卡费,即可参保。
    2、要求低保学生需出示家庭所在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待遇证》;重证残疾学生须出示身份证及民政部门发放的学生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以上材料需上交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合格后留存相关复印件。
    (三)参保待遇期规定: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期按学年度管理,即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待遇期。
    (四)参保原则:所有在校大学生都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时鼓励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三、医保待遇:具体待遇详见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致2016级大学生朋友一封信》中保险条款。
    四、具体工作要求
    1、请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本次补办工作结束后将不再统一组织办理,要求每位辅导员务必通知到未参保学生本人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办理参保手续。
    2、时间: 9月12日12:00—16:00
    3、地点: 江北校区  行知楼216室
              江南校区  7公寓一楼大厅
    联系电话:0451-88060547,0451-88060182
    联系人:  吕老师  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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