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云县部分应保未保人员企业养老保险参保指南
一、 补缴人员年龄规定
补缴人员首次参保时年龄必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职工未满60周岁、女职工未满50周岁,女个体工商户未满55周岁。
二、 补缴人员范围
(一)我县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直保持至今,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可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时起补缴应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早不超过1996年1月);如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中断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从最后用人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时补缴。
(二)我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外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一直保持至今,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可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时起补缴应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早不超过2004年2月)。
(三)用人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原劳动人事部门招收录用的正式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原固定工可从1993年1月、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从招收录用时起补缴应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但需提供完整的职工档案。已按省人社厅、财政厅(苏人社发[2011]282号、苏财社[2011]116号)办理过参保的人员不再重新办理参保手续。
(四)具有我县户籍,2011年7月1日(含)后曾在我县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作,可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时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2011年7月1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我县个体工商户,可从2011年7月1日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7月1日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我县个体工商户,可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时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我县中断缴费人员,在2016年6月30日前补缴中断期间养老保险费的按现行标准补缴,逾期仍未补齐欠费的将按缴费时的当年缴费标准缴纳。
三、补缴基数和比例
(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个人历年应发工资额申报作为缴费基数;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或历年工资收入低于我县缴费基数下限的,以我县历年执行缴费基数下限补缴。缴费比例为历年我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二)以个体工商户身份补缴按缴费时当年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
四、审核程序
符合“补缴人员范围”在申报补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对于符合(一)、(二)、(三)范围之一人员需提供劳动争议调解书或裁决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2寸证件照2张。
2、对于符合(四)人员需提供本人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表等原始资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2寸证件照2张。
3、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2寸证件照2张。
五、办理地点
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社会保险征缴中心服务窗口(县恒弛大厦一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