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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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系A公司职工,2015年3月1日入职,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今年4月25日,他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反映,公司每月安排的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经调查了解,该公司每月安排职工上班169小时。公司劳资经理这样解释:法律规定每月计薪天数是21.75天,每天工作8小时,劳动者每月应工作21.75×8=174小时,公司才安排169小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应支付加班费。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提到了月工作日和月计薪天数这两个概念。
所谓的月工作日,是指平均每月应工作天数。在计算平均每月工作天数时,每年按365天计算,每年有52周,每周休息2天,所以全年的休息日是104天。另外,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全体公民全年的节日假期为11天。扣除休息日和节假日,全年实际工作天数为250天。因此,平均每月实际应工作天数为250天/12个月,即月工作日为20.83天。月工作日属于制度工作天数,与考勤制度联系紧密,与工资计算没有直接关系。它是针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而定的一个参照基数,其意义在于从法律上界定月平均应出勤天数,所以月工作日是计算“出勤天数”的基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每月最多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为20.83×8=167小时。由此可见,钱某每月加班了2小时。
月计薪天数,就是平均每月计算薪酬的天数。根据《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所以年计算薪酬天数应当是年工作天数加上法定休假日,即250天加上11天。因此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月计薪天数主要是用来计算日工资,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费等的依据。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日工资/8小时。
综上所述,仲裁委认为,该公司应按每月加班2小时支付钱某加班费,并向公司发出仲裁建议书要求公司补发钱某加班费,并调整职工月工作时间。(芊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