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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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自己上个月的工资单时,陈先生有些郁闷。他在这家机械生产公司原本从事销售工位,上个月才转到售后岗位,工时随着岗位的变化,也从不定时工时制转为标准工时制。但是,与销售岗位差不多的是,售后服务出差也很多,所以上个月他出差长达半个月,有连续两个双休日都是在外地为客户提供服务中度过的。拿到工资单前,他满以为,根据自己的工资基数,他会有数额较大的加班费。可是工资单上却根本没有加班费这一项,只有出差期间每天80元的出差补助。
陈先生找到人事部负责人,询问自己为何双休日出差却没有加班费,也未曾给他安排补休。但得到的答复是:职工出差,公司都会按天数支付出差补助,这就代替了加班费,职工无权再要求。
陈先生觉得公司的这个规定不公平,但却说不出问题在哪儿,于是他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咨询。监察员了解情况后告诉他,公司的做法的确是错误的。
依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200%工资的加班费。对于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来说,双休日出差是否算作加班,关键看劳动者当天是否提供了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劳动。根据陈先生的情况,他出差期间的两个双休日都是在为客户服务,当然算作加班,用人单位应按天数支付不低于200%的日工资报酬作为加班费。至于出差补助,一般指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享有的住宿费标准、市内交通费标准、伙食补贴以及因出差而享有的其他补助,是一种对员工出差在生活起居上的不便的经济补偿,与因延长工作时间而需支付的加班费不属于同一个概念,因此,不能替代加班费。
最后,监察员来到企业,对公司负责人进行了释法。陈先生终于拿到了自己应得的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