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攻略

来源:潮州社保作者:日期:2016-06-14

通知

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潮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潮人社〔2016〕55号)文件出台啦!!

为此,小编专门整理了相关资料,为各位看官奉上此篇“参保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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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条件

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我省户籍人员),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可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省内跨市流动就业,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计满五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省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眼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可在最后参保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省和外省户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在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上述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至本通知实施之月存在灵活就业但未参保缴费的时段即可参保。

未参保缴费时段,具体是指以下3种情况

未参保缴费是指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2006年7月1日(不含本日)之前男达到45周岁、女达到40周岁的人员,在2016年5月1日之前达到退休年龄的,从2006年7月至达到退休年龄当月期间的未参保缴费时段。

2. 2006年7月1日(含本日)至2016年4月30日之间男达到45周岁、女达到40周岁人员,从男达到45周岁、女达到40周岁至2016年4月期间的未参保缴费时段。

3. 2006年7月1日(不含本日)之前男达到45周岁、女达到40周年的人员,在2016年5月1日(含本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从2006年7月至2016年4月期间的未参保缴费时段。

以下2种人员不适用本次一次性缴费政策:

一是2006年7月以前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

二是2016年4月男未达到45周岁,女未达到40周岁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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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基数,在所在地级以上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由本人自行申报。目前,我市的月缴费工资基数下限为2408元,上限为13404元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

一次性缴费额=本人的月缴费工资基数×20%×一次性缴费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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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缴费手续

(一)参保申请。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凭身份证和户口簿,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简称“人社所”)提出参保申请:

1.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参保条件,申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凭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人社所,委托其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2.非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参保条件,申请在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凭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最后参保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人社所,委托其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3.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符合参保条件,申请在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凭工商营业执照、以及身份证和户口簿,直接向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地税部门申请参保缴费。

(二)按月参保缴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人社所依据《规定》的要求,对申请人的参保资格进行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人社所按月到地税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

温馨提示

一次性缴费数额经社会保险核定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按核定结果征收。缴费时效为60个工作日,超过缴费时效未缴费的,原核定结果自动失效,应当重新申请,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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