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要不要公司批准啊啊啊?| 人力资源法律

来源:人力资源法律作者:李迎春日期:2016-09-09

文︱李迎春,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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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按】常有网友留言说为什么我的文章多数都是基于企业角度写,而不写多点劳动者维权的文章。我说,你为什么不反向去看这些文章呢,不正好可从中发现企业的漏洞所在吗?其实,能否看到你所需要的东西,取决于阅读者的悟性,而不在于文章的角度。以下是一篇站在劳动者角度写的小文,供参考!


首先,我们确定一个前提,这里讨论的是劳动关系下的“辞职”。劳动关系下的“辞职”准确地说,应该叫“解除劳动合同”。


正常情况下,员工如果提前了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否以不批准离职来限制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相信大家都有这个常识,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合同。这种解除权是不附加条件的。


另外,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员工要离职,履行一个通知期即可,无需用人单位批准。


不过,我仍提醒广大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需注意如下事项:


1)应当注意您的辞职书面文件的措辞,建议使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辞职通知书”,不宜使用“辞职申请书”。因劳动合同解除权系单方权利,无需申请。如果使用“申请书”,司法实践中可能会被认为系您发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约,协商解除需双方意思一致方可达到目的。因此,为确保您辞职无碍,宜用“通知书”;


2)解除通知一定要送达公司,您保留送达的证据。如果您将辞职通知交给公司但未签收,到时发生争议时公司会反过来说您未通知即擅自离职,属旷工行为,这样将对您非常不利。如果公司不签收,建议使用EMS方式快递辞职通知书,并在EMS详情单上注明所寄文件为“解除合同通知书”或“辞职通知书”,即使公司拒签EMS,您亦可凭邮政局的退件证明您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系公司拒签。


温馨提醒:个别地区仍支持“脱密期”的规定,如果您正好处于该地区,且公司与您约定了超过30天以上的脱密期,需注意风险。


此外,法律上还有一种辞职,叫“被迫辞职”,意思是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迫使员工主动辞职走人。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不需提前30日通知辞职还可获补偿,这就是“被迫辞职”:1)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4)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员工权益;5)单位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致使合同无效;6)以暴力等手段强迫劳动;7)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


从实践经验表明,只要您有一定的法律意识,能够发现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行使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权利,还可能获得经济补偿。您需注意:1)您以上述理由辞职,公司一般是不会签收您的通知书的,建议您ems快递解除合同通知;2)通知书需写明确您的离职理由,比如因公司拖欠工资、克扣工资、不支付加班费、不缴社保等;3)无需提前30日通知,快递通知书后即可离职;4)切记,一定要注意当地司法实践对被迫辞职理由的适用条件,因为地方法院可能会对被迫辞职的理由进行限缩解释,比如:工资需拖欠多长时间、少发多少数额、未依法缴纳社保的理解......建议咨询当地专业人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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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节选) 

劳办发[1995]324号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劳政〔1995〕19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2条的规定,是对《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具体解释。


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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