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条微信请收藏!你知道留坝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财政每年都给哪些人补助多少钱吗?看看有你没

来源:留坝门户网作者:日期:2016-06-14

明天会是什么样?明天我们在哪里?也许你知道,或许你根本不知道。那么我们该怎么办呢?

俗话说只要思想不滑坡办法总比困难多。其实,县人社局早都替咱们想好了,那就是参加保险。下面我们就聊聊留坝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事情。


留坝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一、参保范围及对象

(一)具有本县城镇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城镇非从业居民);

(二)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以下简称少年儿童)

二、基金筹集和缴费标准

二、基金筹集和缴费标准

(一)城镇非从业居民按每人每年540元的标准筹集。个人缴纳140元,财政补助400元。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和低收入家庭中60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80元,财政补助460元;完全丧失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三无”人员参保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给予补助。

(二)少年儿童按每人每年450元的标准筹集。个人缴纳50元,财政补助400元。其中,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少年儿童参保,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440元。



三、参保登记及缴费办法

(一)参保登记必须提供的资料

   1、城镇非从业居民持户口簿、本人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少年儿童除外)及其复印件和近期同底二寸照片三张(其中,三岁以下婴幼儿需提供父子或母子同底照片),以及家庭其他成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情况的有效证明。

2、享受城市低保人员、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三无”人员分别持当年《汉中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县残联的有效证明、县民政局有效材料。

(三)参保登记和缴费办理

1、参保人员持相关资料,有户籍所在乡镇劳动事务保障所对其参保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其中,享受城市低保人员、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三无”人员,还需在所属乡镇(社区)范围内公示一周,经审查公示无异议后,方予以登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核定其缴费标准及金额,并填制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单,参保居民持缴费单到指定银行缴费,银行为参保居民开具国家社保费征缴专用票据,参保居民将银行缴款票据反馈给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凭缴费票据领取个人医保证。

2、每年4月1日至7月30日为城镇居民缴纳下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期,在规定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的,从缴费次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和新转入我县城镇户籍的各类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在三个月内参保并缴纳全年的医疗保险费,缴费次月起享受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就医管理及费用报销办法


城镇居民就医按照“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原则,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医院首诊门诊住院和转诊转院登记审批制度。门诊、住院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及住院《病种目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机构(含定点社区卫生机构)管理,参保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根据医院级别按比例支付以及最高支付限额控制的办法。

 

(一)门诊:

参保人员发生的除方案规定的可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大病以外,其余疾病门诊诊疗费用由个人全额负担。符合门诊大病规定范围内的疾病,参保居民须持个人医保证、定点医院诊断证明、相关检查报告单复印件,经乡镇劳保所签章后前来县社保经办中心办理审批登记方可进行门诊治疗。费用先由患者个人全额垫付,治疗期满后,须持审批单、有效发票、用药处方、相关检查(化验、治疗)报告单据,交由县社保中心审核后,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予以审核报销。



(二)住(转)院:

参保居民确因病情需要并符合规定的,本着就近就低、由低到高、逐级转诊的原则,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参保居民经审批在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属个人支付部分的,由本人直接与医院结算,属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的,由县社保中心按规定与医院结算。

1、住院:参保居民患病住院,须持个人医保证、定点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相关检查报告单复印件、并经医院医保科签字、户籍所在地乡镇劳保所签章后到社保中心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方可住院治疗。危、急、重症患者应在入院三日内补办手续,逾期或不经审批登记住院者费用自理。住院期间需做大型检查或特殊治疗的应先在定点医院医保科审批后到社保中心审批登记后在检查治疗。

2、转院:参保居民因病情危重需转入上级医院或外地医院进一步治疗的,应由患者原住院治疗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医院医保科同意,分管院长签字,经户籍所在地乡镇劳保所签章后报县社保中心批准并办理转院手续方可转院治疗,否则,住院费用不予报销。其中,经审批转市内非定点医院或市外住院的,费用先由本人全额垫付,病愈出院五日内将住院期间的用药清单、费用明细清单、长期、临时医嘱单复印件,检查报告单、病案首页复印件及住院有效发票,报送县社保中心审核后,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予以审核报销。

3、参保居民异地居住、探亲或转外(县域定点医院以外)就医,必须进入社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或住院治疗。自付费用的可不受限制。

(1)异地居住和探亲期间的门诊治疗费用报销按城镇居民门诊大病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2)异地居住和探亲期间因病住院,须及时通知县社保中心医保科备案,住院费用先由本人全额垫付,病愈出院五日内将住院期间的用药清单、费用明细清单、长期、临时医嘱单复印件,检查报告单、病案首页复印件及住院有效发票,报送县社保中心审核后,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予以审核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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