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义市关于开展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告

来源:老家孝义作者:日期:2016-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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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义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

通    告 

孝政通〔2016〕号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以城镇非从业居民和未成年人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为进一步做好2017年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参保时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缴费工作从9月1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参保人员享受2017年全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保对象

凡具有孝义市城镇户口、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成年非从业城镇居民、未成年城镇居民(含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职业高中、大专、特殊学校学生)和困难企业职工(含改制企业职工)均属参保对象。

三、个人缴费标准

成年人200元,未成年人、学生120元,成年低保对象、60岁以上低收入人员、成年重度残疾人员100元,未成年低保对象和未成年重度残疾人60元。

四、政策制度

(一)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16年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80元提高到420元。

(二)省内异地住院实现直报。我市参保居民在省内55家定点医院住院,出院时可直接报销,最高支付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75%、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5%。

(三)最高支付限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大病支付40万元。

(四)特殊病种门诊纳入大病支付范围。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的晋人社厅发〔2015〕16号文件规定,苯丙酮症患者在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等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起付标准为1万元,实行限额管理。

(五)提高生育医疗费用补助标准。凡符合生育政策而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顺产的支付800元,剖腹产的支付2000元。

(六)落实新生儿参保待遇。新生儿出生当年,凭所在地新生儿的城镇户籍到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次年医保费用。新生儿出生当年不再缴费,即可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七)慢性病实现联网直报。慢性病患者在统筹区内定点医院、药店购药、诊疗进行实时联网报销,比例为60%。

   (八)实行二次补偿和意外死亡补偿。为有效避免和减少“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导致的城镇居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后,合规的个人自付部分超过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再按50%的比例给予支付。城镇居民参保人员意外死亡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对被保险人一次性赔付2000元。

五、经办机构

市医保中心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各社区、学校为医保代办机构,负责组织本区域(学校)居民参保登记、缴费。

                     孝义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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