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退役养老保险制度介绍,收藏!

来源:邮政信箱013号作者:日期:2016-09-04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国家从2014年10月1日起,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为帮助各级部队和广大官兵了解掌握相关政策,现就大家比较关心和关注的问题解答如下。(所谓的“月缴费工资”,我们主要为基本工资+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奖励工资)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包括哪些补助项目?

   根据新的制度规定,军人退役养老保险由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两部分组成。军人服役期间不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军人退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军人退役离开部队时,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一次性计算给予两项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军人退役到企业工作或者返回城乡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安置地负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保经办机构;退役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安置地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保经办机构。

   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具体程序为:军人退役时,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一式三份,一份单位存档,一份交给本人用于到安置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接续手续,一份邮寄到安置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时,将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划转到安置地社保经办机构。安置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军队邮寄的相关凭证后,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役军人报到后,应及时到安置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军人职业年金如何转移接续

   军人退役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时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一式三份,一份单位存档,一份交给本人用于到安置单位办理职业年金接续手续,一份邮寄至安置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时,将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划转到安置地社保经办机构职业年金银行账户。退役军人到安置单位报到后,将缴费凭证交给接收安置单位,由接收安置单位负责办理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手续。

   由于目前各省市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保经办机构还没有正式建立运行,2016年12月31日前,军队财务部门暂将退役到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缴费凭证和补助资金交给本人,由本人到安置单位办理军人职业年金接续手续。

   军人退役到企业工作或者返回城乡的,退役时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一式三份,一份单位存档,两份交给本人,并将补助资金交给本人。安置后,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本人将其中一份缴费凭证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相关转移接续手续;到没有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工作或者返回城乡的,补助资金由个人支配使用。


  哪些人员享受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两项补助?

   根据现行军队退役安置政策,有4类退役人员离开部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时可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一是计划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

   二是军队复员干部。

   三是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四是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这4类人员退役时,享受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两项补助。

  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如何计算?

   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根据军人退役安置去向,采取不同的计算办法。

   一是军人退役到企业工作或者返回城乡的,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按其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20%的总和计算(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

   二是军人退役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按其本人2014年10月1日以后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20%的总和计算。2014年9月30日以前的服役年限,在其退休时由地方政府将服役年限视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给予养老保险待遇。

   军人职业年金补助如何计算?

   军人职业年金补助,从2014年10月1日以后开始计算。计算办法为:2014年10月1日以后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12%的总和(其中:8%作为单位缴费,4%作为个人缴费)。

   计算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两项补助的月缴费工资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改革确定的工资项目,为保持新老政策平稳过渡,计算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两项补助的月缴费工资,以2014年10月1日为时间节点,分别采取不同的确定方法。

   一是2014年9月30日以前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为本人月工资数额,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为本人退役时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月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和奖励工资。

   二是2014年10月1日以后,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为本人月工资数额×1.136,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为本人退役时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1.136。月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高山海岛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奖励工资。

   1.136为养老保险缴费工资调整系数。设定这个系数,主要是军队没有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办法调整增加用于个人缴费的基本工资,为了不影响退役军人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水平,采取设定系数的办法,将军人实际工资数额修正为缴费工资,有利于维护和保障官兵权益。

  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者职业(企业)年金的,其养老保险关系或者年金如何处理?

   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交给本人,并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军人本人应当将原参保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交给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存档。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职业(企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年金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军人退役后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企业)年金的,按照国家规定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在军队退休的军人和一至四级残疾由国家供养的退役军人,经本人申请,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或者年金管理机构,依据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军人退休(供养)证明》和参保缴费凭证等,退还原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年金待遇。

   退役军人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的基本养老金。统筹养老金标准根据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个人缴费数额多少和缴费时间长短等因素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个

人账户储存额、人均寿命、退休年龄和利息等因素确定。

   按照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军人退役到地方后,军队给予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都要转移到安置地社保经办机构用于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中,12%的单位缴费部分要进入当地统筹基金,用于发放统筹养老金;8%的个人缴费部分要记入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退休时按月发放。

   除此之外,退役军人还有一份职业年金,如果退役军人到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到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工作,军人服役期间的职业年金补助要放到专门的年金管理机构投资运营,退休时在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还可以再按月领取一份年金待遇;如果军人退役到没有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工作或者返回城乡,那么军人职业年金补助资金由个人支配使用。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和一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如何养老?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地方政府按现行政策,依据其退役前工资的一定比逐月发给退役金。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生活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给予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两项补助。


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攻略(转载)

退休后,如何计算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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