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S公司职工,工作为路面清扫,工资每月为2388.66元。S公司为李某在内的所属员工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2012年8月18日,李某在进行路面清扫工作时,被第三人驾驶汽车撞死,事故认定司机范某承担全部责任,范某已经赔偿李某家属20万元。后李某死亡事故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亡”。事故发生后,S公司起用意外伤害险,已经赔偿李某家属20万元。
后李某之妻张某申请仲裁,要求S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09340元。S公司则主张意外伤害险支付的20万元可以抵扣工伤保险赔偿项目,只同意支付差额。
【请讨论】张某的仲裁请求能否被支持?S公司的主张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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