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补充工伤保险工作,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现将有关事宜告知:
一、缴费主体
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照自愿的原则由用人单位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标准的20%作为补充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
三、缴费方式
补充工伤保险费的缴纳与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实行分项计算,一单缴纳,缴费时间、方式与工伤保险费缴纳一致。
四、参保方式
请用人单位于9月15日前到市工伤保险处窗口领取《进一步做好职工补充工伤保险的通知》及《参保申请登记表》。如用人单位自愿参加补充工伤保险,于9月30日前将填写好的《参保申请登记表》交至市工伤保险处窗口并进行登记。
常德市工伤保险处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