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政办发〔2016〕85号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甘人社通〔2016〕190号)精神,结合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现就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做如下调整:
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大、中、小学生及儿童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每人每年4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00元;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同时调整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大、中、小学生及儿童个人缴费标准同时调整为每人每年100元),由民政部门全额代缴。
本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