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旅游局 关于做好2016年全国旅游系统先进集体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来源:心的旅程作者:日期:2016-06-14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旅游局

关于做好2016年全国旅游系统先进集体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旅游局,省旅游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旅游局定于2016年开展全国旅游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通过评选表彰活动,广泛宣传旅游行业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在旅游行业营造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氛围,进一步激励和鼓舞旅游行业从业人员以先进模范人物为榜样,勤奋工作、乐于奉献、锐意进取、勇于创新,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为激发旅游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发挥乡村旅游对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带动力,提升美丽中国的展现力,建设世界旅游强国作出新贡献。

二、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旅游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省旅游系统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中的处级以下单位或内设机构等;

2.全国旅游系统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全省旅游系统企业的在职干部职工;

3.全国旅游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省旅游系统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

(二)表彰名额

本次表彰实行差额推荐评选。请各单位分别推荐全国旅游系统先进集体1个,全国旅游系统劳动模范或全国旅游系统先进工作者1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旅游局将按程序遴选我省旅游系统劳动模范3名,先进工作者2名,先进集体2个(初步人选和单位)。

三、评选条件

(一)全国旅游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受过行政处罚,未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生过违法违纪事件,无重大投诉,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领导班子信念坚定、廉洁奉公、作风优良、团结有力,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职工队伍团结进取、创新能力强、技能水平高,乐于奉献,具有很强的服务意识;

2.规章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纪律严明,管理规范,注重诚信经营、诚信服务,管理和服务水平在全国旅游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3.认真贯彻落实“515”战略,在推进厕所革命、乡村旅游与扶贫,整顿旅游市场秩序、践行文明旅游、应对突发事件、抗击自然灾害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事迹在旅游行业中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全国旅游系统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从事旅游工作5年以上,未发生过违法违纪事件,无重大投诉,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业务精湛,勇于创新,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或技术技能水平,在旅游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2.诚信经营、诚信服务,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企业经营效益和服务水平在本地区同类企业中名列前茅,对旅游行业具有较强示范作用;

3.长期坚守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地方,或在应对境内外涉旅突发安全事件、抗击自然灾害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4.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全国旅游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从事旅游工作5年以上,未发生过违法违纪事件,无重大投诉,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业务水平高,创新能力强,在旅游业改革发展、重点工作落实、重要任务完成、难点问题突破上有新思路新举措,或在理论研究、教书育人工作中成绩突出,为推动当地旅游业发展作出贡献,在旅游行业有较大的影响力;

2.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勤政廉洁,作风正派,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在旅游行业中享有较高威信,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3.长期坚守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地方,或在应对境内外涉旅突发安全事件、抗击自然灾害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4.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近年来年度考核多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

四、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省级范围和全国范围公示。

1.本单位推荐和公示。按照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经集体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被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经历和主要业绩。

拟推荐对象按照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旅游局联合提出初审推荐对象,报全国旅游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初审和省级公示。全国旅游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成立评审委员会,对初审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差额遴选出符合条件的对象并反馈。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省级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主要经历和主要业绩。公示无异议后,将正式材料报全国旅游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复审和全国公示。全国旅游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正式推荐材料进行复审,研究确定拟表彰对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在全国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4.审定表彰对象。全国旅游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公示情况,研究确定表彰对象。

(二)评选要求

1.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倾斜。具体要求为:一是县处级干部不超过全国旅游系统先进工作者人选的20%,副司局级及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集体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含副省级以上城市的旅游局长),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推荐。二是企业负责人不超过全国旅游系统劳动模范人选的20%。企业负责人指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央企业下属的三级及其以上企业、省属企业下属的二级及其以上企业的党委书记、总经理,企业负责人兼任其他职务的,一律按企业负责人推荐;中央管理的企业单位负责人不参加评选;经过工商登记的科研单位按企业对待。要充分考虑不同领域的代表性,重点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女职工和少数民族应占一定比例,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2.严格评选标准,突出实际业绩。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进行,坚持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推荐对象要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获得过“全国旅游系统先进集体”、“全国旅游系统劳动模范”和“全国旅游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原则上不再推荐。各市旅游局要认真把关,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切实负起责任,坚持优中选优,严格杜绝带“病”表彰。对推荐对象要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考察了解,无异议后方可上报。

3.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各单位要严格纪律,加强监管,杜绝暗箱操作,认真处理群众举报。对于伪造身份、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个人或单位,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相应名额,不得递补或重报。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人员,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对于已授予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表彰对象,如发生违法违纪等行为,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4.严格履行程序,按时报送材料。各单位要严格履行推荐程序,按照分配名额,按时保质报送有关材料,确保工作进度,过时不报视为放弃。所有推荐材料都须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光盘版。纸质版用A4纸规格打印,按要求加盖公章后报全国旅游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请各单位于6月20日前将初审材料报省旅游局人事教育处。具体包括:《全国旅游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初审表》(一份,见附件2)、《全国旅游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初审表》(一份,见附件3)、推荐对象汇总表(一份,见附件7)等。

各单位于7月30日前报送正式推荐材料。具体包括:推荐工作报告、《全国旅游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一式五份,见附件4)、《全国旅游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一式五份,见附件5)、《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一式五份,见附件6)、《推荐对象汇总表》(一份,见附件7)、《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一式五份,见附件8)、《企业征求意见表》(一式五份,见附件9)、公示材料原件等。推荐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还需附2分钟视频、2寸免冠彩色近照5张、5寸彩色工作照2张。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省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拟推荐对象在本单位公示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情况。

本通知及相关表格可登陆山西旅游政务网“人事教育”专栏http://zw.shanxichina.gov.cn/index.php/persone/index/p/1/自行下载。

五、奖励办法

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旅游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旅游系统劳动模范”或者“全国旅游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六、组织领导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旅游局成立省旅游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旅游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旅游局人事教育处,负责评选表彰日常工作。

七、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梁燕珍

联系电话:0351-7320827  18835166875

传    真:0351-7320691

电子邮件:867118713@qq.com

通讯地址:太原市长风街30号

邮政编码:030006

附件:1.山西省旅游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成员名单

2.全国旅游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初审表

3.全国旅游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

初审表

     4.全国旅游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5.全国旅游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6.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

     7.推荐对象汇总表

     8.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9.企业征求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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