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 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1、有不少于 20 万元的开办资金(其中备用金不少于 10 万元);
2、有不少于 40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营服务场所;
3、有 4 名以上具备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指导师职业资格或者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职业中介专职工作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理流程1、申请:设立单位持有关材料,向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2、受理:相关处室 1 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
3、核查:相关处室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审核。
4、承诺:核查后 9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四提交材料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申请书;
2、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拟任人选的身份、简历和有关资格的合法证明;
4、四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的身份、简历和从业资格证;
5、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6、机构章程及内部有关规章、制度;
7、拟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可行性报告;
8、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住所证明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咨询电话:83612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