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新政】9月起流动人员医保可跨地区转移,如何接转请看步骤

来源:夏津县人社局作者:日期:2016-08-31

人社部办公厅印发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2016年9月1日起即将实施。新规实施后,流动人员医保可跨地区转移,那么业务经办的步骤是什么呢,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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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

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需到转出地办理中止参保手续,转出地应核实参保人在本地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情况,核算个人账户资金;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并提醒及时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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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医保。参保人员或其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向转入地提出转移申请,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转入地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出地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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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

转出地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终止参保人员本地医保关系,如需要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的,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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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

转入地在收到资料和个人账户余额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按照社保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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