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郑煤分中心
有关事项的通知
郑煤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郑公积金〔2016〕24号)精神,结合郑煤集团实际,决定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单笔贷款金额的核定
单笔贷款最高金额同时按以下三个条件核定:
(一)贷款金额不超过相应最高贷款限额
夫妻双方均为郑煤集团分中心或郑州市级住房公积金缴存户、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购买郑州市区内住房、首次申请贷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60万元;其他情况申请贷款的,贷款金额统一不超过40万元。
(二)贷款金额不超过缴存余额的规定倍数
单笔贷款金额应小于或等于缴存余额乘以相应倍数的积。其中,夫妻双方均在郑煤集团分中心或郑州市级住房公积金缴存6个月以上的,缴存账户余额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最新余额之和(不含近6期内一次性补缴金额,无配偶、配偶未在郑煤集团分中心或郑州市级住房公积金缴存或缴存不满6个月的,取借款人缴存账户最新余额);贷前6个缴存期内借款人及配偶未办理柜面提取的,缴存余额不足1万元时,按1万元认定,其他情况按实际余额认定。倍数值为15。
退伍或转业未满3年的复转军人及纳入郑州市人才引进计划的高技术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本条件限制。
(三)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60%
月还款额按借款人最长贷款年限计算,超过家庭收入的60%时,相应降低贷款金额。家庭收入为借款人及配偶(或共有人)近6期住房公积金平均缴存基数之和(含其他管理机构缴存基数),缴存基数按对应月缴存额和最新缴存比例推算。借款人或配偶有其他未结清住房贷款的,合并计算月还款额。
二、其他有关规定
(一)借款人在郑煤集团分中心或郑州住房公积金办理的贷款结清前,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内的余额只能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二)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申请贷款的家庭,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夫妻离婚的,非借款人一方应在原贷款余额低于单缴贷款限额时,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单缴贷款限额按照再次申请贷款时的标准执行。
(三)已办理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再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首次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2016年8月18日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郑煤集团分中心 2016年8月18日印发
编辑:张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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