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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事关人们退休后的生活,但是,如何确定养老保险待遇核发地,城乡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等问题,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清楚。
■在哪领养老保险?
确定领取地,首先看保险关系是否在户籍所在地
为了生计,不少人跨市、跨省四处奔波工作。那么,流动就业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如何确定养老保险待遇核发地?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首先要按国家转移办法的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即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在户籍所在地。如果是,则在户籍所在地领取;如果不是,则按最后参保地缴费年限是否满10年确定:满10年的,在最后参保地领取;不满10年的,转回上一个满10年的参保地领取。如果都没有满10年的,则转回户籍地领取。
此外,确定了我省为待遇领取地后,如累计缴费已满15年的,则在我省的最后参保地就是具体的待遇领取地。如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非我省户籍的参保人在我省的最后参保缴费地办理继续缴费;我省户籍人员,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继续缴费;如果在最后参保地累计缴费满5年的,可选择在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
■社保怎么衔接?
关系如何转移,看缴费年限是否满15年
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也是市民普遍关注的问题,那么,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如何进行制度衔接?
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保人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转自劳动法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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