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减轻少数确需长期门诊治疗的特殊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结合实际,攀枝花市对原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补助管理进行了修订,调整和完善了相关政策,出台了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管理办法。
一是规范病种分类。调整和完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对其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为重症疾病,共6种;第二类为慢性疾病,共25种。同时,结合基金支撑能力和疾病谱变化增加了9个病种,较原办法规定病种增加了38%,其中第一类增加2个,第二类增加7个。
二是扩大保障范围。扩大病种申报范围,实行分类申报,由原办法规定只能申报一个病种,扩大到两类最多可申报四个病种。其中,按“统账结合”方式参保的人员可申请第一类和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罹患一类和二类病种范围内多种疾病的,可分别选择其中的两个病种申请医疗补助;按“单建统筹”方式参保的人员可申请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罹患一类病种范围内多种疾病的,可选择其中的两个病种申请医疗补助。
三是完善认定管理。完善了我市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资格认定标准及诊疗范围,并明确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申请补助资格时需提交门诊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书、近期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和相关诊断报告等资料。规范了认定程序,经办机构受理参保人员申请和组织认定工作,并随机抽取医疗专家3-7人组成认定小组实施认定,认定结果需书面告知申报单位或参保人员。参保人员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按规定提出复查申请。
四是规定机构准入。规定我市门诊特殊疾病实行治疗机构管理,符合条件的医保定点机构须书面提出申请成为治疗机构,经经办机构现场核实、综合评定后予以确认,并报人社行政部门备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求经办机构对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通过协议明确医疗服务要求、费用控制、违规处理等。
五是强化就医管理。规定取得补助资格的参保人员实行定点治疗管理,市内人员须在本市范围内选择一家治疗机构,异地人员须在备案地选择一家治疗机构,选择的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内不变。同时,建立门诊特殊疾病“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医用材料”目录库,实行“三个目录”管理,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在选定治疗机构治疗补助病种属于“三个目录”范围内的合理门诊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
六是明确支付范围。明确分类支付待遇,取得第一类补助资格的,其补助病种合规门诊费用按视同住院费报销,诊治该病种不设起付线;取得第二类补助资格的,其补助病种合规门诊费用按60%报销,一个统筹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400元,同时取得第一类和第二类补助资格的,其医疗补助待遇分别计算。同时,规定未在选定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三个目录”范围外的门诊费等八种情形,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七是加强结算管理。要求市内参保人员在市内治疗机构诊治补助病种的,一律实行治疗机构前台即时结算;异地登记备案人员在备案地治疗机构诊治补助病种的,按全省异地就医结算规定执行。同时,明确将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纳入付费总额控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