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养老险实施的起始年为2008年,目前乌审旗年满60周岁的养老保险领取金为:农牧民340元/月,生态移民580元/月,城镇居民580元/月。
二、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中出现意外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都应及时到户籍所在地注销死亡人员户口,并出具死亡证明(要求死亡时间准确)由第一继承人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死亡证明原件送达所属苏木镇的劳动保障事务所,经保障所办事人员审核无误后,交给社保局办理一次性支付手续。参统并享受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发给丧葬费,补助标准为3000元/人(不含未交费直接领取国家、自治区基础养老金人员)。
参统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包括政府补贴)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
三、凡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待遇年龄的人员,不再重新计算待遇并按相关政策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调整;从 55 周岁起,已领取待遇的女性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新到龄的参保人员按自治区规定的待遇计算办法计发。
四、对 2011年12月31日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年满 56 周岁的女性参保人员,凡参加原农村牧区养老保险的,按每人每年 500 元的档次代缴养老保险费;凡参加原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按每人每年 1500 元的档次代缴养老保险费。该项政策执行至 2015 年底。
五、2012年7月1号前年满60周岁却未缴费享受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础养老保险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月领取国家和自治区发放的基础养老金,但不享受我市规定的死亡丧葬费待遇。基础养老金发放具体标准为:60-69周岁领取90元/月、70-79周岁100元/月、80周岁以上领取110元/月。
六、参保范围: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七、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年 100 元、200 元、300元、400 元、500 元、600 元、700 元、800 元、900 元、1000元、1500 元、2000 元、3000 元 13 个档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召开嘎查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政府按照 100 元至 3000 元 13 个缴费档次给予补贴,选择 100 元至 400 元缴费档次的分别补贴 30 元、35 元、40 元、45 元;选择 500 元至 1000 元缴费档次的分别补贴 60 元、65 元、70 元、75 元、 80 元、85 元;选择 1500 元、2000 元、3000 元缴费档次的,补贴 85 元。
(四)特殊群体由政府代交保险。对城乡低保户、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等缴费困难群体,按照 100 元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允许代缴人员个人增加缴费,缴费后按照相应档次享受缴费补贴。
参保人缴费补贴、政府代缴的养老保险费以及自治区提高的基础养老金,由自治区各级财政负担。自治区原则上负担全区补贴总额的 50%,盟市至少负担 25%,其余部分由旗县(市、区)负担。自治区补贴依据各盟市财力状况划分为三类,重点向困难地区倾斜:一类地区补助 40%,二类地区补助 50%,三类地区补助 60%。在上述标准基础上,盟市、旗县(市、区)可以根据财力状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提高部分由当地财政负担。
自治区根据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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