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来源:云霄县东厦镇作者:日期:2016-08-26

文章转载自福建省城乡居民保中心  

 一、原来有新农保、城居保,现在又有一个城乡居民保,请问他们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2013年3月6日,省政府出台《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15号),把新农保和城乡居民保合并实施,建立一体化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城乡居民保)。城乡居民保是将新农保、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为一个制度,实质上是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的延续,其制度模式没有变化,原有的政策框架、管理体制、经办程序都是一样的。参加新农保、城居保的参保人自动转为城乡居民保的参保人,原本享有的补贴、补助政策不变甚至还有所提高。2014年9月,省政府又出台《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9号),对15号文件进行了完善。

二、城乡居民保相比较新农保、城居保,政策上有什么新的调整?

答:一体化的城乡居民保制度和之前的新农保、城居保在制度模式和政策框架上是相同的,只是在一些具体政策上作了调整完善。

一是统一缴费档次。按照省里的指导意见,原有新农保的个人缴费档次设100~1200元12档(每100元为1档),城居保个人缴费档次设200~2000元10档(每200元为1档)。一体化政策将缴费档次统一为100~2000元20档(每100元为1档)。

二是提高缴费补贴标准。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中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标准为30~50元,其中新农保个人缴费100元,政府补贴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增加5元,500元及以上档次,政府补贴均为50元;城居保个人缴费200元,政府补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增加5元;个人缴费 1000元及以上,政府补贴均为50元。一体化实施意见在统一缴费档次的基础上,加大了政府补贴力度,对选择缴费档次100元的,政府补贴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增加10元,选择800元及以上,政府补贴均为100元。

三是扩大了缴费困难群体。对重度残疾人,市、县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非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市、县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50%的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同时,对城乡45~59周岁计生对象,在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予以相应政府补贴的基础上,省财政参照农村计生对象也增加20元/年缴费补贴。

四是建立丧葬补助制度。一体化实施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市、县可以先行探索建立丧葬补助制度,在待遇领取人员身故后,按当地当年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

各县(市、区)在省里政策基础上可再行提高补贴、补助标准,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

三、参加城乡居民保到了60周岁能领多少钱?养老金怎么计算?

答: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可以领取城乡居民保待遇。待遇分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两者合并计发。基础养老金由财政全额提供,目前省定的最低标准为70元/月,我省已有45个县(市、区)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标准,待遇水平从每月75元至230元不等;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是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其利息)除以139,个人多缴多得。

四、我在村子边上的工厂上班,厂里已经帮我们办了社保,我还能交城乡居民保吗?

答:城乡居民保参保对象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或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你已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目前不能再参加城乡居民保。

五、城乡居民保参保人在同一年度内能否第二次缴费?

答:省城乡居民保中心《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过程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闽居保〔2014〕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对参保人年内可以进行第二次缴费作了明确。二次缴费有三个要点:一是在同一年度内允许第二次缴费,但必须做变更手续调高缴费档次,调高后的缴费档次必须在当地规定的最高缴费档次范围内;二是当年调高缴费档次后,第二年缴费就必须按照新的档次缴纳;三是如果调高缴费档次后没有及时补存保费造成扣款不成功的,当年的缴费档次仍认定为原有的档次,变更后的档次在次年生效。

六、补缴城乡居民保保费该如何办理?

答:我省城乡居民保经办规程明确了保费补缴的两种情形,即补足15年的正常一次性补缴和补缴中断缴费年限的中断补缴。为了解决补缴不及时造成待遇核定延迟的问题,5号文件规定了补缴办理时限,要求参保人在达到60周岁前,至少提前两个月办理补缴手续并将保费存入卡(折)。同时,5号文件规定,中断补缴年限在长缴多得机制中不予认定,这是为了鼓励参保人按年缴费,连续缴费。

七、我身份证信息变更了,年龄也改了,怎么认定待遇领取时间?

答:5号文件对参保人变更身份证号码及出生年月造成达龄时间变化,如何确定待遇核定时间的问题作了规定:一是变更后还没达到60周岁的,按照变更后的年龄确定领取时间;二是变更后达到60周岁的,符合条件的从办理变更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不补发;三是变更前后都是年满60岁的,养老金继续发,不重新核定启领时间、不补发。

八、听说我省出台了城乡居民可在省内异地参加城乡居民保的政策,具体应该如何参保?

答:2014年3月3日,福建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我省城乡居民在省内异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38号)规定了省内异地参保对象和范围,即16~59周岁的城乡居民,在省内异地居住(不含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城镇)且持有居住证(或暂住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根据自愿原则,可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保;若在户籍地已参加城乡居民保,也可自愿将保险关系转移至居住地。但已经年满60周岁或已处于待遇领取阶段的城乡居民,仍然只能在户籍所在地参保或享受待遇,不能在居住地参保。

申请在居住地参保的城乡居民,应持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或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居住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办理参保登记或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同样,在办理待遇申领手续、填报待遇领取通知表时,也必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及居住证(或暂住证)复印件,经审核后按照居住地政策核定和享受城乡居民保待遇。

参保人在居住地领取待遇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按照城乡居民保政策规定缴纳保费;二是在居住地正常缴费至少10年。如果参保人不符合居住地城乡居民保待遇享受条件,就只能将保险关系转回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核定并发放待遇。

九、请问如何办理城乡居民保参保手续?

答:符合城乡居民保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城乡居民保申请,填写《参保登记表》。如果属于低保户、残疾人、计生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十、我去年选择100元的档次缴费,今年想多交一点可以吗?要怎么办理?

答:参保人员可以在当地规定的缴费档次范围内更改缴费档次,更改的办法有两种:第一种方法是本人在村劳动保障协理员处填报变更登记表,填写变更后的缴费档次,报乡镇、县级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审批,同时,按照变更后的缴费档次将保费存入缴费存折(卡)中。第二种方法是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当地城乡居民保合作金融机构的窗口柜台直接办理缴费档次变更。

十一、城乡居民保要交多少年才能领养老金?是不是跟职工保一样至少要交满15年?

答:城乡居民保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制度实施时已经满60周岁的参保人,不用缴费可以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二是制度实施时距离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也就是46~59周岁的,应当按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也可以选择补满不足15年的年限;三是制度实施时距离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也就是16~45周岁的参保人员,应当按年缴费,在其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至少15年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

十二、如果60周岁之前没有及时参保,现在已经过了60周岁怎么办?能不能补办参保手续?

答:在制度实施初期,确实有部分群众由于主观参保意愿不强或外出不知道信息等原因没有参保,特别是制度实施时年近60周岁的,现在已经过了领取年龄但还没参保也没领到养老金。为了尽可能保障这部分群众的权益,城乡居民保一体化实施意见规定,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现已超过60周岁的城乡居民,在城乡居民保制度合并实施两年内可以补办参保登记手续,一次性补缴保费,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从补办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如果两年后还未来办理的话,则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十三、领了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能不能再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11〕12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农保,年满60周岁享受新农保待遇时,叠加享受每月不低于90元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城乡居民保一体化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城乡居民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衔接,按照闽政办〔2011〕1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与城乡居民保待遇可叠加享受,合并计发。因此,只要您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条件,可以同时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十四、我是低保户,请问领了城乡居民保基础养老金会不会影响享受低保待遇?

答:2012年,人社部、财政部、民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5号),规定16-59周岁符合城乡居民保参保条件的低保、五保、优抚对象,如果参加城乡居民保,可享受政府的补贴和有关优惠政策,年满60周岁符合城乡居民保领取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原已享受的待遇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在审核低保、五保资格时,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我省城乡居民保一体化实施意见对这个规定也再次作了明确。因此,领取城乡居民保基础养老金不会影响享受低保待遇。

十五、我想知道我的城乡居民保个人账户信息,请问有哪些渠道可以查询?

答:查询城乡居民保个人账户信息,目前主要有三个渠道:一是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前往户籍所在县(市、区)城乡居民保中心服务窗口直接查询。二是可以登录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网站(http://www.fj12333.gov.cn/),在“城乡居民保个账信息查询”栏目中查询。三是可到参保县(市、区)城乡居民保合作金融机构窗口查询。

十六、请问城乡居民保个人账户是如何记账、计息的?

答: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一个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十七、请问已享受无力参保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的,能否再享受城乡居民保基础养老金?

答:城乡居民保一体化实施意见规定,已享受无力参保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和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的城乡居民,不能再享受城乡居民保基础养老金。

十八、我以前参加了老农保,现在又参加了城乡居民保,请问老农保的钱能不能转到城乡居民保个人账户里来?

答:根据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老农保与新农保衔接过渡等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288号)以及《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推进过程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闽人社文〔2011〕241号)相关规定,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保个人账户,折算相应缴费年限、衔接过渡到城乡居民保后,按城乡居民保有关规定缴费至年满60周岁,享受相应待遇。

十九、请问参加城乡居民保后如果死亡,个人账户资金是否能继承?

答:根据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含政府补贴部分),可以依法继承。

二十、我今年领取了城乡居民保基础养老金,每月才70元,不能解决基本生活,请问能否再补缴一笔钱,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                    

答:已享受城乡居民保待遇的人员不能再办理补缴手续。

二十一、我今年56周岁,听说60周岁农村老人现在每个月可领70元基础养老金,请问如果我不参保缴费,60周岁时是否也能领基础养老金?

答:您今年56周岁,属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人员,应先尽缴费义务,年满60周岁才有权利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若不参保缴费,则60周岁不能享受每月70元的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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