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举报或投诉。(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哪些事项可以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答:(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劳动者可以怎么办?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劳动保障监察如何确定管辖?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投诉举报电话、信函、电子邮箱、网络或直接到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区)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劳动保障监察立案的条件和时限是什么?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1)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 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 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上条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上条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上条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