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a)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b) 离休、退休
c) 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d) 出境定居
e)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f)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
g)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
h)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
1. 职工符合a、e、f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2. f项中的房租按实际租住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75平方米的按75平方米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a)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b) 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c) 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d) 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注: 重大疾病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认定,即当年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累计为患者支付的医药费已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进入大病医疗救助范畴。
范围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及其配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支出。职工及其配偶在被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且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保留人民币1元,如办理了公积金贷款委托逐月还款业务需预留13个月的公积金。
公积金提取材料及期限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员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间限于自有效证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内:
a) 购买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提供:《商品房买卖契约》正本和首付款收据,购房时间以买卖契约登记时间为准;
b) 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房地产买卖契约》,购房时间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
c) 购买公有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购房发票(收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为准;
d) 在单位参加集资建房提供:集资建房购房契约(合同、协议)、购房发票(收据),购房时间以购房契约签订时间为准;
e) 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建房时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f) 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建房时间以《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g) 在国有土地上大修自住住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h) 在集体土地上大修自住住房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注:
1.公积金主管审核材料时需留意员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身份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其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
2.公积金主管审核材料时需留意员工不能提供发票或收据的,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每平方米价格按当地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造价计算。
3.公积金主管审核材料时需留意员工或配偶在外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比照本地同等情况办理。
4.公积金主管审核材料时需留意员工(配偶)应当从购房、建房和修房的有效证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偿还购房贷款提取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且办理提取公积金时间限于每月上半月:
a) 南京市本地贷款提供:贷款合同以及贷款银行开具的贷款证明。
b) 外地购买新房的贷款提供:《商品房买卖契约》正本、首付款收据、贷款合同以及外地贷款银行开具的贷款证明或还贷明细。
c) 外地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房地产买卖契约》,贷款合同以及外地贷款银行开具的贷款证明或还贷明细。
租房提取
租房提取公积金时,公积金主管应当知会员工提交下列材料,并于当年的六月份或者十二月份办理提取手续:
a) 租住单位或房管部门公房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和户口簿;
b) 租住私房提供:租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复印件、身份证、结婚证和户口簿;
c) 在校研究生住在学校宿舍提供:学校出具的当年住宿费发票或收据、婚姻状况证明和学生证。
销户提取
销户提取公积金时,公积金主管应当知会员工提交下列材料,且办理提取公积金时间限于每月公积金到账后至银行汇缴前期间(每月10号——17号)。
a) 离休、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退(离)休证,不能提供退(离)休证的,提供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有效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b)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离职证明、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残疾人证》;
c) 离职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供:离职证明或在外地就业的劳动合同、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以及外地社保局开具的社保缴纳证明;
d) 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定居国出具的定居证明;
e) 员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其他特殊情形
a) 员工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户口簿、《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家庭在保情况确认表》;
b) 员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供:病人的医保卡、当年医保中心医药费专用发票、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
c) 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离职证明、《就业登记证》、《提取声明》;
d) 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如火灾等,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特别困难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如《火灾损失核定书》等。
注: 不能用同一证明材料重复提取,每人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员工准备好提取公积金的证明材料后到南京人事云开具提取申请单,员工带着材料和所开单据去公积金服务网点办理提取。
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由本人办理。确需由他人代办的,代办人还应当提供其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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