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劳动者在因公伤残时应当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欧某经云浮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欧某为劳动能力障碍等级为九级,欧某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据此,A公司未为欧某参加工伤保险,应当依法支付欧某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A公司应支付给欧某的费用分析: 一、停工留薪期待遇。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A公司应以5600元/月的标准,支付欧某停工留薪期2015年3月25日至2015年11月24日共8个月的待遇44800元。 二、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A公司应向欧某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50400元(5600元/月×9个月),因欧某提出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A公司应向欧某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1200元(5600元/月×2个月),应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4800元(5600元/月×8个月)。 三、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欧某请求A公司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计算至2015年11元26日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A公司应支付欧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应为56000元(5600元/月×10个月)。 四、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和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A公司应支付欧某经济补偿金5600元(5600元/月×1个月)。 五、其他支出:住院伙食补助费6370元、护理费6100元、劳动能力初次鉴定费270元、后期取出固定物费用8000元,均为实际支出,均应由A公司负担。 上述合计233540元,云浮市云安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裁定并无不妥,故A公司的诉求遭到法院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