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近期,自治区人社厅6号文件即将实施,6号文件是《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对2015年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文件在全区各地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如何确定、参保范围与曾经有过参保缴费记录后断保的欠费补缴政策等4个方面做了较大的改变。解决了近年来我区养老保险经办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政策上不明确和不统一的问题。尤其是有过参保缴费记录后断保的相关年限欠费补缴养老保险方面做出了明确的指示。为了更好地做好过度衔接工作,欠缴养老保险的群众请参考下文政策,尽快到有关部门办理缴费。
附:
针对近年来我区养老保险经办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政策上不明确和不统一的问题,近日,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6号)文件,以下简称“6号文件”。
“6号文件”是对2015年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内政办发【2015】71号,以下简称“71号文件”) 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解决了近年来我区养老保险经办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政策上不明确和不统一的问题。 “6号文件”与“71号文件”相比,从4个方面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
▲实现自治区级统筹平稳过渡
“71号文件”规定,自治区级统筹后计算统筹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是以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的。鉴于我区各盟市经济发展还不平衡,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差距较大,以2014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例,最高的盟市为5930元,最低的盟市为3914元,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538元。
如果“一刀切”,全部使用自治区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养老保险待遇,就会出现以前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的地区,如鄂尔多斯、满洲里、二连浩特、包头等地,同等缴费的企业职工,其退休金相对降低情况。
为了更好、更平稳地逐步实现全区养老保险“六统一”,“6号文件”做出了非常必要的补充规定:即为了保持全区各地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201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盟市,采取“封定基数”的办法进行过渡,即基础养老金算式中的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律使用2015年盟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待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出或等于2015年盟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后,其基础养老金就开始依据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
研究了好几天“6号文件”,记者发现,无论是针对灵活就业的进城务工农牧民,还是未参保企业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今后,其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均是参照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的。而且,由于缴费基数的统一,等达到退休年龄后,无论你身居呼伦贝尔,还是鄂尔多斯,无论是在二连浩特,还是乌兰察布,其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都不会有太大的差距。即使有,也是遵循统一原则,即多缴多得、少缴少得。
▲核定单位缴费基数更加明确
“71号文件”规定,参保单位是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是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进行缴费,高于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300%范围内的,可自主选择缴费基数。
“6号文件”对“71号文件”中提到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如何确定进行了更明确的规定。文件规定,从2016年1月起,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不是由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简单加减得出,而是根据本单位工资总额、参保人数和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这三个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后合理确定:
参保单位当月缴费基数=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当月的参保职工人数;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本单位上年度参保职工平均人数÷12。
对于效益欠佳、工资水平偏低的参保企业,按上述办法计算的参保单位当月缴费基数低于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的,按照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基数,也就是有一个“保底缴费”的规定。
为妥善解决自治区级统筹后统一采用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导致的低于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盟市参保单位和人员陡然升高的缴费负担,“6号文件”则给出了一个人性化的过渡办法:即2016年按不低于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为基数来缴费;2017年按不低于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5%为基数来缴费;2018年以后按不低于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来缴费,逐步过渡到统一按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缴费,实现全区缴费基数的统一。
▲参保范围覆盖面更广
张玉兰是乌兰察布市人,今年46岁,十几年前就来到呼和浩特市打工,靠勤劳的双手,攒下了一些积蓄,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还买了一套小二楼,虽然没有房本,但也总算是定居了。但她常常羡慕同村一起长大的旺旺,旺旺在城里有单位,挣钱不多但挺稳定,最重要的是单位给缴纳“五险一金”,可自己缴纳的“新农保”虽然交的少,但将来享受的待遇比城镇企业职工要低一些!前些年她去社保局咨询过,得知当时自治区对进城农牧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没有相关政策。
“6号文件”对“城镇化下的进城农牧民工”缴费参保做出了新规定,即从2016年1月1日起,凡进城务工的农牧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收取。
如果农牧民工已经在家乡参加了新型农村牧区基本养老保险,但现在已经在城里有稳定的工作和住所,愿意定居在城市,那就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至少缴费15年,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将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进行合并,养老保险待遇就可以城镇化喽!
对于张玉兰来说,如果她今年开始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那她按城镇职工至少缴费15年并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这两个条件时,可以将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进行合并,就可以和其他城镇职工一样计算退休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另外,“6号文件”对未参保的劳务派遣机构及劳务人员,应该按照属地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做出了明确规定,按照企业及企业职工的缴费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的方式既可以“前补”也可以“后补”,但“后补”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5年,5年外仍然欠缺的,需一次性补齐到15年。
▲补缴政策更加统一明晰
1971年出生的杨宏在一家自收自支、公司化管理的媒体工作。20多年来,一直没有参加养老保险。春节前,单位领导承诺,要给未参保的老员工统一办理参保手续,这让杨宏充满期待。
实际上,在我区,与杨宏情况相同或相似的职工还有很多。“6号文件”出台前,我区对以前应保未保人员如何补缴养老保险没有统一规定,部分盟市自行出台了相关政策,但全区补缴政策不明确、不统一、不规范。
如今,“6号文件”明确规定:未参保的单位职工在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可以从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从1996年1月起为其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单位职工补缴费用标准=补缴费用基数×28%×补缴费用月数。
补缴费用的基数可参照本人历年来的工资水平(由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但不低于补缴费用时上一年度的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补缴费用期间的缴费指数统一按照补缴费用基数与补缴费用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补缴费用比例为28%,其中8%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纳入统筹基金。
如果本人觉得往前补缴的数额太多,经济负担太重的话,还可以选择从2016年开始参保缴费。比如杨宏,1971年出生,60周岁退休,从2016年开始缴费到其60周岁正好缴满15年,这样他就可以和其他企业职工一样,每年按月享受养老金。
李志强是一名股份制企业职工,2011年参保,但1年后就辞职了,养老保险也随之中断了。“6号文件”同样对这种情况进行了规定: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须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缴纳养老保险费,即补缴费用标准为缴费时上一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补缴费用时不需缴纳滞纳金。
记者估算了一下,假设2015年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000元/月,如其现在开始补缴,李志强最低需补缴的费用=5000×60%×20%×3年×12月/年=21600元。
此外,如李志强到60周岁时,他的实际参保年限还没有达到15年时,那他就需要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满15年,才能拿到退休金。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