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城镇职工特殊慢性病门诊病种、报销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参保人员患规定的特殊慢性病种,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作为一次住院费用承担起付标准。其中,在不同级别的定点单位发生门诊医疗费用的,按照就高原则承担起付标准。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助特殊慢性病门诊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的50%。
1、对于选择尿毒症透析费用包干的职工,采取“医院总量包干、个人负担固定”的结算办法,2016医疗年度尿毒症透析包干费用调整为:一级医院每人每年尿毒症透析总费用包干标准为74400元(月均6200元),二级医院为90000元(月均7500元),三级医院为105600元(月均8800元)。一个医疗年度内,尿毒症患者透析费用个人负担调整为:一级医院1800元,二级医院3000元,三级医院4800元,其余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2、对器官移植(肾移植)抗排异治疗采取“定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奖励,个人负担按原来比例”的结算办法。每人、每年器官移植抗排异总费用包干标准:三级医院为90000元,二级医院为72000元,一级医院为60000元。
3、同一参保人员患Ⅰ、Ⅱ型糖尿病、高血压Ⅲ期(心肾脑眼并发症)、冠心病(心功能Ⅲ级)、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等4种门诊特殊慢性病中任意2种的,叠加限额按之和的80%计算;患3种的,叠加限额按之和的70%计算;患4种的,叠加限额按之和的60%计算。
4、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活动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等两种特殊慢性病由统筹基金支付门诊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7200元,支付比例不变。同一参保人员患多部位结核的,不再重复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在现有结核类门诊特殊慢性病种之外,患其他部位结核病的,可参照活动性肺结核的管理办法申请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并按规定享受待遇。
5、同一参保人员多部位植入支架的,不再重复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按最后一种支架植入术病种办理并享受待遇。
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病种实行分级诊疗试点,适当拉开试点病种在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如下表:
序号 | 病种 | 报销比例 | 年度最高限额 | |||
社区卫生 | 一级 医院 | 二级 医院 | 三级 医院 | |||
1 | 高血压III期(心肾脑眼并发症) | 83% | 83% | 78% | 73% | 4200 |
2 | I II型糖尿病 | 83% | 83% | 78% | 73% | 4600 |
普通慢性病病种仍按原政策执行,如下表:
序号 | 病种名称 | 年度最高限额 | 报销比例 |
1 | 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 | -- | 90% |
2 |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肾移植) | -- | 90% |
3 | 恶性肿瘤患者的放、化疗 | -- | 90% |
4 | 艾滋病 | -- | 90% |
5 | 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 -- | 90% |
6 | 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 | -- | 90% |
7 | 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 | -- | 90% |
8 | 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 -- | 90% |
9 | 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 | -- | 90% |
10 | 运动性神经元病 | -- | 90% |
11 | 脑垂体瘤 | -- | 90% |
12 | 嗜铬细胞瘤 | -- | 90% |
13 | 血友病 | -- | 90% |
14 | 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 | -- | 90% |
15 | 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 | -- | 90% |
16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 | 80% |
17 |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 -- | 80% |
18 | 重症肌无力 | -- | 80% |
19 | 活动性肺结核 | -- | 80% |
20 | 多发性肌炎(含皮肌炎) | -- | 80% |
21 | 帕金森病 | -- | 80% |
22 | 强直性脊柱炎 | -- | 80% |
23 | 多发性硬化 | -- | 80% |
24 | 肝豆状核变性 | -- | 80% |
25 | 韦格纳氏肉芽肿 | -- | 80% |
26 | 结核性胸膜炎 | -- | 80% |
27 | 肝移植患者术后抗排异 | -- | 90% |
28 | 慢性病毒性肝炎 | 7200 | 80% |
29 | 冠脉支架植入术后抗凝治疗(限术后2年) | 7200 | 80% |
30 | 慢性肾功能衰竭(氮质血症期和肾功衰竭期) | 7200 | 80% |
31 | 自身免疫性肝炎 | 7200 | 80% |
32 | 精神病 | 4200 | 95% |
33 | 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 | 4200 | 80% |
34 |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原慢性支气管炎) | 4200 | 80% |
35 |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 4200 | 80% |
36 | 支气管哮喘 | 4200 | 80% |
37 | 冠心病(心功能Ⅲ级) | 4200 | 80% |
38 | 类风湿性关节炎 | 3000 | 80% |
39 | 系统性硬化 | 3000 | 80% |
40 | 丙型肝炎 | 42000 | 80% |
41 | 脊髓空洞症 | 7200 | 90% |
42 | 肝硬化 | 7200 | 80% |
43 | 银屑病 | 7200 | 80% |
44 | 白癜风 | 7200 | 80% |
45 | 冠脉搭桥术后(限术后两年) | 7200 | 80% |
46 | 抑郁症(中、重度) | 7200 | 80% |
47 | 肾病综合征 | 7200 | 80% |
48 | 风湿性心脏病(伴有二尖瓣狭窄、二尖瓣关闭不全、主动脉瓣狭窄、主动脉瓣关闭不全者) | 7200 | 80% |
49 | 颅内动脉支架植入术后(限术后两年) | 7200 | 80% |
50 | 颈内动脉支架植入术后(限术后两年) | 7200 | 80% |
51 | 椎动脉支架植入术后(限术后两年) | 7200 | 80% |
52 | 锁骨下动脉支架植入术后(限术后两年) | 7200 | 80% |
53 | 结核性脑膜炎 | 7200 | 80% |
54 | 淋巴结核 | 7200 | 80% |
55 | 结核性腹膜炎 | 7200 | 80% |
56 | 泌尿系结核 | 7200 | 80% |
57 | 干燥综合征 | 4200 | 80% |
58 | 慢性青光眼 | 4200 | 80% |
59 | 甲状腺功能亢进 | 4200 | 80% |
60 | 甲状腺功能低下 | 4200 | 80% |
61 | 癫痫 | 4200 | 80% |
62 | 溃疡性结肠炎 | 4200 | 80% |
63 | 过敏性紫癜 | 4200 | 80% |
64 | 恶性肿瘤的普通治疗 | 7200 | 90% |
65 | 腹主动脉支架植入术(限术后两年) | 7200 | 80% |
66 | 胸主动脉支架植入术(限术后两年) | 7200 | 80% |
67 | 下肢主动脉支架植入术(限术后两年) | 7200 | 80% |
68 | 风湿热 | 4200 | 70% |
69 | 埃尔茨海默病(中、重度) | 4200 | 70% |
70 | 老年性骨关节炎(中、重期) | 4200 | 70% |
三十、我市特殊慢性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1、潍坊市益都中心医院
2、青州市人民医院
3、青州市中医院
4、山东省青州荣军医院(仅限I、II型糖尿病、精神病、抑郁症(中、重度))
5、青州结核病防治所
6、青州市王府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7、青州市益都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8、青州市云门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9、青州市建设职工医院(仅限高血压III期;I、II型糖尿病)
10、青州广通职工医院(仅限高血压III期;I、II型糖尿病)
11、青州市黄楼卫生院分院(仅限精神病、抑郁症(中、重度))
三十一、如何办理职工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证?
参保人员申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医保定点医院加盖公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含相关检查报告单,手术记录单,病理报告单等),病历有明确诊断。
2、对患有Ⅰ、Ⅱ型糖尿病、慢性病毒性肝炎、银屑病、白癜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低下等慢性病的,应提供住院病历;如没有住院病历的,可提供两年以上不间断治疗的门诊病历、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单原件。
3、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原件(加盖公章)
4、恶性肿瘤放化疗的需提供门诊放化疗方案原件(加盖公章)。
5、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填写《青州市城镇职工特殊慢性病门诊鉴定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材料齐全后,到人民办事中心社保局医保窗口申请办理。参保人员可在公布的慢性病定点医院中自主选择一家医院就医,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得变更(每年4月至第二年3月)。
对申报Ⅰ、Ⅱ型糖尿病、慢性病毒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肺原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高血压Ⅲ期(心、肾、脑、眼并发症)、冠心病(心功能Ⅲ级)、银屑病、白癜风、抑郁症(中、重度)、肾病综合征、风湿性心脏病(伴有二尖瓣狭窄、二尖瓣关闭不全、主动脉瓣狭窄、主动脉瓣关闭不全者)、慢性青光眼、结核性脑膜炎、淋巴结核、结核性腹膜炎、泌尿系结核、丙型肝炎、风湿热、阿(埃)尔茨海默病(中、重度)、老年性骨关节炎(中、重期)等22个病种的,社保局于每年4月、10月下旬受理申报材料,5月、11月组织体检鉴定;其他病种用人单位可随时申报,每月末组织鉴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证》,申报材料不予退回,发证之前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对已取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组织复核,不符合条件的或在连续12个月内未因该病种发生门诊医疗费用的,取消慢性病待遇享受资格。病情复发需要治疗的,重新申报。
三十二、72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病历资料的要求是什么?
(一)、定期集中申报的病种有22种,每年的4月、10月下旬受理申报材料,5月、11月组织体检,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1.Ⅰ、Ⅱ型糖尿病:近2年的门诊病历原件或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化验单原件(如血糖、尿糖、葡萄糖耐量试验等)。
2.慢性病毒性肝炎:近2年的门诊病历原件或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单、化验单,如肝功等。
3.自身免疫性肝炎: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肝功、肾功、蛋白电泳、血清抗体、免疫球蛋白、抗核抗体、腹部B超等)。
4.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胸片报告单、过敏原测试、肺功能测试等)。
5.慢性肺原性心脏病: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心电图、超声心动图、心脏多普勒、胸片报告单等)。
6.支气管哮喘: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胸片报告单、肺功能测试等)。
7.高血压Ⅲ期(合并心、肾、脑、眼并发症):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心电图、颅脑CT、眼底荧光造影、超声心动图、心脏多普勒等)。
8.冠心病(心功能Ⅲ级):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如:心电图、心脏彩色多普勒等)。
9.银屑病: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或两年以上的门诊病历有明确诊断,相关检查、化验单阳性结果支持。
10.白癜风: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或两年以上的门诊病历有明确诊断,相关检查、化验单阳性结果支持。
11.抑郁症(中、重度):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两年以上的精神专科门诊病历有明确诊断,副主任以上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
12.肾病综合征:近1年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有明确诊断,相关检查、化验单阳性结果支持。
13.慢性青光眼: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两年以上的门诊病历有明确诊断,相关检查、化验单阳性结果支持。
14.风湿性心脏病(合并二尖瓣狭窄、二尖瓣关闭不全、主动脉狭窄或主动脉关闭不全者):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有明确诊断,相关检查、化验单阳性结果支持。
15.结核性脑膜炎: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有明确诊断,相关检查、化验单阳性结果支持。
16.淋巴结核: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有明确诊断,相关检查、化验单阳性结果支持。
17.结核性腹膜炎: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有明确诊断,相关检查、化验单阳性结果支持。
18.泌尿系结核: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有明确诊断,相关检查、化验单阳性结果支持。
19.慢性丙型肝炎:近一年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有明确诊断,相关检查、化验单阳性结果支持。
20.风湿热: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有明确诊断,相关检查、化验单阳性结果支持,可提供两年以上二级及以上医院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化验单原件。
21.阿(埃)尔茨海默病(中、重度):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有明确诊断,有专业量表支持,相关检查、化验单阳性结果支持,可提供两年以上二级及以上医院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化验单原件。
22.老年性骨关节炎(中、重期):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有明确诊断,相关检查、化验单阳性结果支持,可提供两年以上二级及以上医院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化验单原件。
(二)、可随时申报的病种有50种,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申报材料审核办理,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1.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近1年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单原件。(如CT、MRI报告单或胶片)。
2.尿毒症的透析治疗: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单、化验单,如肾功测定等。
3.肾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含肾移植手术记录单),相应检查化验单。
4.恶性肿瘤放、化疗: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近期的门诊放化疗方案,相关检查单、病理报告单。
5.系统性红斑狼疮: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单、化验单。
6.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单、化验单(如骨髓象、血常规、血小板等)
7.重症肌无力: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单、化验单、辅助检查报告单等。
8.活动性肺结核: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单、化验单(如X线胸透报告单、CT报告单、胸片等)。
9.精神病:精神病专科医院二次以上门诊病历原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系统治疗(3-4个月)的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单、化验单、辅助检查报告单(如脑电图、精神病简明评定量表记录单、心理CT报告单、躁狂量表(BRMS)记录单或抑郁量表(HAMD)记录单等),三级专科医院诊断证明。
10.多发性肌炎(含皮肌炎):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与本病相关的检查报告单、化验单(肌电图报告单、肌肉活检报告单、心肌酶谱报告单等)。
11.强直性脊柱炎: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与本病相关检查报告单、化验单(X片或报告单、血沉、C反应蛋白)。
12.帕金森病:历年门诊病历原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与本病相关的检查报告单、化验单。
13.艾滋病: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与本病相关的检查报告单、化验单(抗HIV检测报告单、T细胞亚群分类)。
14.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与本病相关的检查报告单、化验单(血常规、骨髓象等检查化验单)。
15.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含心脏瓣膜移植手术记录单),相应检查、化验单。
16.结核性胸膜炎: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胸片、结核菌素试验、胸水常规等)。
17.多发性硬化: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颅脑CT、颅脑MRI、脊髓MR、脑电图等)。
18.肝豆状核变性: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血清铜、血清铜蓝蛋白检测、肝功、肾功、头颅CT等)。
19.韦格纳氏肉芽肿: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肝功、肾功、蛋白电泳、C反应性蛋白、免疫球蛋白、类风湿因子、血沉、胸部CT、鼻窦CT等)。
20.肝移植患者术后抗排异治疗: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含肝移植手术记录),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肝功乙肝五项血沉等)。
2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血常规、骨髓细胞形态学+图文报告等)。
22.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血常规、骨髓细胞形态学+图文报告、出凝血时间等)。
23.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血常规、骨髓细胞形态学+图文报告)。
24.嗜鉻细胞瘤: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CT报告单、尿儿茶酚胺测定、皮质醇测定等)。
25.脑垂体瘤: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蝶鞍X片、颅脑CT、颅脑核磁共振等)。
26.运动神经元病: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肌电图、新斯的明试验、脑神经诱发电位)。
27.冠脉支架植入术后(限术后2年:术后两年内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含心脏冠脉支架植入手术记录),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动态心电图、心脏彩色多普勒等)。
28.系统性硬化: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
29.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含心脏移植手术记录),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
30.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含骨髓移植手术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书、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
31.血友病: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
32.脊髓空洞症: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有明确诊断,相关检查、化验单阳性结果支持。
33.肝硬化: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有明确诊断,相关检查、化验单阳性结果支持。
34.冠脉搭桥术后(限术后两年):术后两年内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有明确诊断,相关检查、化验单,手术记录等。
35.颅内动脉支架植入术后(限术后两年):术后两年内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中有颅内支架植入术病史,手术记录等。
36.颈内动脉支架植入术后(限术后两年):术后两年内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中有颈内支架植入术病史,手术记录等。
37.椎动脉支架植入术后(限术后两年):术后两年内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中有椎动脉支架植入术病史,手术记录等。
38.锁骨下动脉支架植入术后(限术后两年):术后两年内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中有锁骨下动脉支架植入术病史,手术记录。
39.干燥综合征(pSS):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有明确诊断,相关检查、化验单阳性结果支持。
40.甲状腺机能亢进: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有明确诊断,相关检查、化验单阳性结果支持。
41.甲状腺功能低下: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有明确诊断,相关检查、化验单阳性结果支持。
42.类风湿性关节炎: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X片或报告单)。
43.慢性肾功能衰竭(氮质血症期、肾功衰竭期: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单、化验单。如肾功测定。
44.过敏性紫癜: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有明确诊断,相关检查、化验单结果支持,有反复发作的病史。
45.癫痫: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有明确诊断,相关检查(脑电图、CT、MR)、脑部检查有癫痫病灶,化验单结果支持,有反复发作的病史。
46.溃疡性结肠炎: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有明确诊断,相关检查、化验单结果支持,有反复发作的病史。
47.恶性肿瘤普通治疗: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单、病理报告单。
48.腹主动脉支架植入术后(限术后两年):术后两年内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中有腹主动脉支架植入术病史,手术记录等。
49.胸主动脉支架植入术后(限术后两年):术后两年内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中有胸主动脉支架植入术病史,手术记录等。
50.下肢动脉支架植入术后(限术后两年):术后两年内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中有下肢动脉支架植入术病史,手术记录等。
三十三、中断缴费的情况如何处理?
1、单位、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后,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未按规定时间足额缴费的,视为欠费,欠费期间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重新缴费时,应一次性补齐欠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欠费在3个月以内的,补缴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补缴期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欠费在3个月以上的,无论是一次性或分次补缴时均免收滞纳金,补缴期内,只按规定计算缴费年限并补划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待遇。
不按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的,重新缴费时,视为首次参保,实行6个月的免责期。
因单位欠费或不及时参保缴费导致参保人员无法报销医疗费的,由单位负责为参保人员按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报销相关费用。
2、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档案托管人员,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未按规定时间足额缴费的,视为欠费。欠费在6个月以上的,重新缴费时,不管是否补缴欠费,均实行6个月的免责期。
三十四、参加居民医保的转职工医保免责期如何规定?
在本地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转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月起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6个月内,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和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十五、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以上的,退休后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缴费年限的,应按本人退休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按规定一次性补缴的,不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2004年3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单位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受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限制。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未中断缴费的人员,2004年3月31日前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中断缴费的,中断期间的工作年限不计算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三十六、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覆盖范围是什么?
凡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应参加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中断参保或自行终止参保缴费的,不享受护理保险的相关待遇。首次参保、中断参保后重新参保的,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起,同时享受护理保险待遇。
三十七、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享受待遇条件是什么?
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可按规定在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接受长期医疗护理、医疗专护或居家接受相关服务机构的医疗护理照料,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护理支付待遇。
(一)机构护理。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长年卧床,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临床医疗护理的参保职工可以申请在定点护理机构接受长期医疗护理。
(二)居家护理。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长年卧床,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医护人员上门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参保职工可以申请居家接受医疗护理照料。
(三)医疗专护。符合以下情况的参保职工可以申请在医院接受医疗专护。
1.因病情需长期保留胃管、气管套管、胆道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换管等各种管道的;
2.需要长期依靠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生命体征的;
3.因各种原因导致昏迷,短期住院治疗不能好转的;
4.患各种严重慢性病且全身瘫痪、偏瘫、截瘫并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5.其他术后仍需长期住院维持治疗的;
6.其他符合享受医疗专护的。
三十八、职工长期护理申报流程是什么?
(一)、参保人员在申请办理长期医疗护理时,由本人或其家属携带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和相关病历材料,按照就近原则,向居住地附近的定点护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定点护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安排医保医师对参保人员病情和自理情况进行初步现场审核,并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评定标准进行评定。评定得分低于60分(不含60分)且有慢性疾病明确诊断的,定点护理机构应按规定及时进行网上申报,上传参保人员的病情和生活能力评定情况等信息,同时打印《潍坊市职工长期护理申请表》;高于60分(含60分),以及低于60分但没有慢性疾病明确诊断的,不得进行网上申报。
(三)、定点护理机构或申请人在进行网上申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潍坊市职工长期护理申请表》及相关病历材料送至参保人员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收到申报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需现场审核的,自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审核通过日期即为核准建床的起始日期,有效期为一年。
(四)、定点护理机构应在核准建床起始日期2日内为参保人员建床,提供医疗、护理服务,并及时办理联网手续,报销护理保险费用。因参保人员的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联网手续的,联网之前所发生的费用由本人负担;定点护理机构未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联网手续的,其费用由定点护理机构承担。
(五)、参保人员在核准的有效期内再次进行长期护理治疗的,可直接到原护理治疗的定点护理机构办理建床手续;有效期满的,应按上述流程重新提出申请。
三十九、长期护理保险享受待遇有哪些?
(一)、支付范围。接受机构护理、居家护理或医疗专护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护理费,纳入护理保险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享受护理保险待遇期间,不再重复享受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普通门诊等应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相关待遇。
(二)、支付比例。接受机构护理或居家护理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护理费用由护理保险基金支付96%;在一、二、三级定点医院接受医疗专护的,发生的医疗护理费用由护理保险基金分别支付94%、92%、90%;其余费用由个人承担
四十、异地居住人员如何申请长期护理定点医院?
长期在市外居住的参保人员可申请在居住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接受长期医疗护理治疗,申请时由本人或其家属携带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相关病历材料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
经审核符合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异地安置人员,在市外居住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护理费,由本人或其家属持医疗护理费用票据原件、定点医疗机构加盖公章的病历复印件、医疗护理费用明细清单、社保卡等材料,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报销。
四十一、我市长期护理定点医院有哪些?
(一)、机构护理型定点护理机构:山东省青州荣军医院
(二)、居家护理型定点护理机构:青州市立医院、王府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医疗专护型定点护理机构:青州市中医院
四十二、参保职工如何申办社保卡?社保卡丢失、遗忘密码、损坏如何办理?如何防止社保诈骗?
申领社会保障卡,应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填写《潍坊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身份证或复印件,二代居民身份证异地或晚于2011年9月的,需要采集个人肖像信息,本人不便或其他原因不能到场办理的,可由单位或其他机构代理办理。粘贴复印件于《潍坊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个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社保卡制卡时间4-5个月,制作完成后发放至申领人所在单位。
社保卡一旦丢失或者遗忘密码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就近工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卡片或密码挂失应按规定缴纳手续费。密码挂失后可重置。如果因故不能前往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可拨打95588客服电话办理口头挂失,并尽快到营业网点补办挂失手续。如果卡片损坏包括污损、消磁、芯片划伤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就近工行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手续费。
不法分子针对社保领域的诈骗活动呈多发态势,损害了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干扰了社保经办服务的正常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参保人员要加强安全警惕,对于不法分子利用电话、手机短信实施的社保诈骗活动,务必要保持高度警惕,当接到可疑电话时可拨打社保局电话3889830或工行电话95588确认,谨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