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新政发布!优惠政策

来源:舟山人力资源作者:日期:2016-08-15


即日起,公积金物业费支取、装修支取、人才贷款优惠政策发布并开始实施!哪些与你息息相关,快来关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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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为缴存职工提供住房消费支持,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以及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舟山市行政区域内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以下简称物业费)的管理。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家庭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余额;

   (二)仅限于提取支付申请人家庭一套自住住房的物业费;

   (三)仅限于提取申请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每次申请提取金额为上一年度实际支付的物业费,提取上限不得超过2000元/年(按每平米1.2元,建筑面积144平方米计算)。

第五条  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

   (二)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三)房屋所有权证(已交付使用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供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

   (四)物业公司开具的物业费发票;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第六条  缴存职工违反本办法,采取欺骗手段,以支付物业费名义骗提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照《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取消提取人及配偶在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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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装修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为缴存职工提供住房消费支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装修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时,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装修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装修费是指自住住房室内基本装修支出。

第四条  申请提取条件和对象

(一)装修的住房必须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申请人或其配偶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10年内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不包括物业费提取);

(三)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次数每10年提取一次。 

第五条  申请提取额度

申请人按装修工程实际支付费用金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额度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元计算,所装修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按144平方米计算。

第六条  申请提取应提供的资料

(一)提取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房屋产权人配偶身份提取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和其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提取人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已交付使用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供购房合同和购房全额发票;

(四)申请人需提供装修工程决算书。

第七条  缴存职工违反本办法,采取欺骗手段,以支付装修费名义骗提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照《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取消提取人及配偶在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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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各类人才申请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的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支持人才解决住房问题,创造良好的居住条件,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凡符合《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八条所列的(一)至(十一)类人才,全国、省级劳动模范获得者在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前提下,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从满6个月缩短为满3个月。

二、购买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在现有的基础上上浮50%,但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三、全国、省级劳动模范,引进的人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劳动模范证书、由市人才办认定的人才书面意见。

四、如市人才办对人才有新的认定政策,以新政为准。

五、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贷款政策执行。

六、本规定由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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