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人力社保局出台12项措施,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提升办事能力和效率。
一是向社会公布全市人力社保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实行清单管理,凡列入清单的项目,严格按照公布的程序、条件和承诺的时限规范办理。
二是实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全市公共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接收流动人员档案时,对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内容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做出书面知情说明并承诺按时限要求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者协商其所在单位退回补充相应材料。
三是严格落实取消收费规定。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对基于档案延伸的其他服务,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依据和标准进行收费,没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一律不得收费。
四是实施统一的就、失业登记经办流程和标准。严格落实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登记,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办理。取消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经办机构的备案手续,按《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告知经办机构。
五是完善职业资格管理长效机制。严格执行国家公布实施的职业资格目录清单,规范职业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程,职业资格证书及时办理。
六是取消初次就业流动人员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全市公共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再对初次就业流动人员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考、聘用、招用流动人员时,可参考档案中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材料及就业登记、社保缴费纪录等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
七是取消医保定点审批。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行政审批,推行服务协议管理。
八是取消参保证明手续。对非本市户籍人员按规定申请参加职工社保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在原籍或者其他地区参加社保的情况证明。
九是改进社保登记管理工作。将社保登记纳入联合审批,办理“一照一码一章一票”注册的企业,视同已经办理社保登记,企业需要社保登记证的,可以到经办机构领取。取消社保登记证换证周期规定,以联合年检替代社保登记证年检。
十是改进考录、招聘、职称评定及留学回国人员等服务工作。在组织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称评定等工作过程中,对当事人已出具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原件的,不再要求提供第三方学历认证证明。改进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安置服务,对有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的不用再提交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十一是实现社保服务“五险统一经办”。在参保登记、缴费、待遇支付、稽核、查询等社保各业务环节实行统一经办;实施“综合柜员制”,为参保对象提供更加便捷服务。
十二是推进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尽快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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